专家:“民族区域自治得不到好处”说法站不住脚——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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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民族区域自治得不到好处”说法站不住脚
2009年08月13日 16:1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8月13日电 中国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原司长、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会长毛公宁今日做客人民网访谈时指出,实践证明,60年来,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各族人民的发展、繁荣、进步,起到了制度保障的作用,那种认为各民族从民族区域自治得不到多少好处的说法应该是站不住脚的,是不符合国家的历史的。

  毛公宁指出,中国是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国政府采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没有采取别的办法来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这是由中国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也是中国作出的正确的选择,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的长期存在,是实行民族自治的历史根源。

  近代以来,在反抗外来侵略斗争中,形成的爱国主义精神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依据,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人口分布格局,各地区资源发展的差距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现实条件。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政府就采用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来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是尊重历史、合乎国情、顺应民心的正确选择,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在民族问题上的集中体现。

  毛公宁介绍,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它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正确结合,是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的正确结合,是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结合。60多年的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很大的优越性。

  毛公宁指出,第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把国家的集中统一和民族的自主平等结合起来。第二、有利于把党和国家总的方针政策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第三、有利于把国家的发展和少数民族的发展结合起来。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对在区域自治范围内的各个民族都得到很大的好处,首先保证各个民族充分的当家作主,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力,既有权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而且有权参与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同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比一般的地方都有更大的自主权,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制法所赋予他的法律地位自主发展本地的经济文化。而且民族自治地方比一般的地方有立法权和变通权,所谓立法权就是在《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根本原则的指导下,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一点一般地方是没有的。

  第二,民族自治机关对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一些决定,命令,指示,如果不符合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的批准同意,可以停止执行或者变通执行,这个必须要报经上级国家机关同意才能够行使这个权利。

  另外,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机关主要领导是由实行自治民族人员担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等,这样保证了民族自治地方能够大力培养干部,在党和国家领导下靠这些干部发展自治地方的经济。另外,还可以根据自己本地的情况自主发展本地的经济和文化,民族自治地方风俗信仰都得到尊重,他们有权自主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等等。

  “所以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族人民是给了很多好处,带来很多实惠。”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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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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