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报:醉驾入银行“黑名单”须经正当程序——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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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晚报:醉驾入银行“黑名单”须经正当程序
2009年08月13日 14:14 来源:山西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近日,记者就酒后驾驶问题采访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人。该负责人称:“完善部门联动机制。会同文明办等单位把酒后驾驶、闯红灯等严重交通违法纳入文明城市测评和单位内部管理考核,与全市文明单位评比和单位、个人评先评优挂钩,凡酒后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醉酒驾驶的,实行‘一票否决’。协调保监会、银监会等部门,与车辆保险费率和银行个人诚信体系挂钩,凡酒后驾驶发生重大事故或醉酒驾驶的,提高车辆保险费率,纳入银行个人不良记录。”(8月12日《人民日报》)

  对公安部门提出将醉驾列入 “银行黑名单”我颇为赞同,但对仅仅是由公安部门与保监会、银监会等部门协调,将醉驾者列入银行个人不良记录,却不敢苟同。

  如果一位视法院判决如儿戏,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老赖”上“被执行人黑名单”,我没有异议;如果一位欠银行款的人逾期不还的人,上银行的“黑名单”,我也没有异议;如果一位行贿人,上了检察院的“行贿人黑名单”,我认为理所当然,因为这都是针对违反某一行业规定而受到的行业限制。但是,如果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一位行贿人上了银行的“黑名单”,而一位欠银行款的人,上了检察院的“行贿人黑名单”,恐怕就会牛头不对马嘴。同样的道理,一位醉驾者上了交警的“黑名单”,作为一种今后从重处罚依据,这很有必要,但醉驾者因此而上了银行的“黑名单”,对其贷款等各方面进行限制,这在逻辑上是讲不通的。因为,醉驾者并没有违反银行的有关规定,没有欠银行的钱逾期不还或者隐瞒条件进行贷款。

  因为醉驾而上银行的“黑名单”,这实际上是对醉驾者的一种加重处罚。上“黑名单”影响醉驾者的金融业资格准入和权利行使的问题,是对其权利的一种限制和剥夺。那么,仅仅由两个、三个部门进行协调,而且由公安部、银监会等部委联合下发规章也是不妥当的。按照《立法法》的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我并不反对醉驾者上银行的“黑名单”,事实上,正如我拥护设立“醉驾罪”一样,我认为,将醉驾者上银行的“黑名单”或者其他各种“黑名单”将更有力地震慑醉驾者。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国家并没有像一些西方国家一样,通过立法建立了一种诚信档案制度,在这一诚信档案中,欠银行债务不还,驾驶的违法行为甚至包括在公交车上逃票等行为都记入档案,对于升学、就业等等都产生一定的限制。

  所以,我建议,可以考虑将醉驾者上银行的“黑名单”以及保险公司“黑名单”等等,但是,在上“黑名单”以前,一定要进行充分的立法论证,要广泛听取民意,进行立法听证,最后提交人大颁布法律来解决。当然,最好是,通过立法来建立一个完整的公民诚信档案制度,将各种违法和不诚信的行为全部纳入诚信档案制度,作为对公民从事民事活动资格的依据。别一再“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出现行贿人就建立 “行贿人档案”,出现了醉驾者又纳入银行黑名单。

  杨 涛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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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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