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女记者受贿案:记者舆论监督不应越“界”——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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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视女记者受贿案:记者舆论监督不应越“界”
2009年08月13日 13:54 来源:北京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近日,“央视女记者受贿案”经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审理认定,李敏利用央视记者身份收受贿赂3.7万元人民币,对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正在侦查的案件施加影响,其行为应构成受贿罪。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李敏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李敏当庭表示不上诉。

  李敏没有上诉,表明她对判决的认可,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但网上舆论还是“沸腾”。

  对于案件程序和事实,笔者只是从媒体上获得一些信息,因而不做过多评判,仅就近年来记者犯罪案件所涉法律问题进行简析,并谈谈新闻记者的舆论监督权。

  新闻记者身份可构成受贿罪主体

  首先,从新闻媒体单位的性质来看,我国新闻媒体担负着引导社会舆论的重任,国家对新闻媒体的准入进行严格控制,只有国有事业单位才能从事新闻报道工作,非公有资本不得进入新闻传播领域,这些均表明新闻单位和新闻活动带有明显的公务性。

  其二,新闻记者的身份具有特殊性。在我国,新闻记者相关证件都由国家新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核发,并严格管理。新闻记者实际上对公共新闻资源具有相当程度的使用权和支配权,新闻记者应属国家工作人员。

  就目前我国法律规定而言,刑法第385条规定,受贿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而刑法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最高刑罚为5年以上,因此,如果不能准确认定记者的身份,可能会出现放纵犯罪的后果,对于记者行业的规范有害无益。

  记者应是记录者而不是审判者

  近年来,在中国新闻界出现了一些反常现象。一些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主动“寻租”,与新闻事件当事人及其家属建立亲密关系,把正常的采访活动变成一种赤裸裸的权钱交易,凸显出一些新闻记者守法意识和职业道德的缺失。

  职业道德要求记者只能是记录者、观察者,不能成为参与者、审判者;而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行为,必然影响其客观性和真实性,应受到法律的惩罚;如果利用公共权力公然干预地方事件,乱搅浑水,甚至干预司法,更应受到法律严惩。

  在采访报道过程中,新闻记者应当严格自律,在遵守法律和新闻职业道德的要求下进行舆论监督。

  记者犯法必然影响媒体公信力

  近年来,有关媒体记者利用新闻报道工作的职务之便违法犯罪的案件时常出现,有偿新闻、媒体公关、封口费等词汇的流传,一些记者不符合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的行为,渐渐暴露出了记者行业的某些潜规则。

  记者素有无冕之王的称号,是公平正义的化身。新闻记者从事新闻报道工作,实质上是国家赋予的一种特殊的舆论监督权,享有的是一种专属话语权。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要求:媒体记者在新闻报道、引导舆论的过程中,要秉承公平正义之心,遵守法律规定,不能随便表现倾向性误导舆论,否则,长此以往媒体必定丧失公信力。

  媒体公信力是媒体的无形资产,是媒体在长期发展中积累而成。笔者认为,媒体记者应加强自律,注重处理好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和倾向性关系,正确行使舆论监督权,这样在化解矛盾、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维护稳定方面可以起到巨大作用,也大大提升媒体的公信力。(宗源 李斌 )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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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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