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问题,如果已有的惩罚措施能变为现实的风险,相信没有多少人愿意以身试法。
8月12日《人民日报》报道,近年来,酒后驾驶导致的事故越来越多,公安部交管局负责人表示,凡酒后驾驶发生重大事故或醉酒驾驶的,将提高车辆保险费率,纳入银行个人不良记录,并将会同文明办等单位把酒后驾驶、闯红灯等严重交通违法纳入文明城市测评和单位内部管理考核,与全市文明单位评比和单位、个人评先评优挂钩,凡酒后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醉酒驾驶的,实行“一票否决”。
这则新闻告诉我们,管理部门对交通违法的处罚决心在不断加大。虽然有人认为将酒后驾驶与银行信用挂钩有些不妥,但如果我们知道信用的含义包括个人品行,就应该看到其实际意义。
但这种制度上的改进,是否就能消除酒后驾驶呢?我们可以从制度生效的前提上去判断。一个制度要有实际效力,需要满足三个前提:一是制度本身是完善的;二是问题是可以被发现的,被发现的含义不仅指问题被曝光,还应该包括曝光后不存在“公关”和掩饰的可能;三是制度的执行与落实。
具体到酒后驾车问题,如果已有的惩罚措施能变为现实的风险,相信没有多少人愿意以身试法。问题是,酒后驾驶都会被发现吗?据公安部门的统计,至2008年底,全国近25万交警,管辖公路长达373万公里,即平均每名交警管理15公里公路。因此,酒后驾车违法路面查处只能在重点时期、重点路段集中警力开展,无法做到全天候全区域覆盖。
这就意味着酒后驾驶存在着不被发现的可能,但没关系,只要有被查到的可能性,就可以保证制度对驾车者的威慑力。这是因为,虽然每个司机都不会认为自己一定被查到,但同样谁都不能保证自己不被查到。当然,前提是保证交警在检查时是铁面无私的。
同时,光有问题的发现不够,还要有制度的严格执行。比如查到酒后驾车者后,是否会严格按照交通法规进行处理?银行是否真会将违规写进不良记录?如果这些处罚只是可能的而不是必然的,有些人还会不把制度当回事?因为他可能一个电话就消除了自己的违法记录。因此,制度完善是一方面,另一方面还应强调执法的严格和处罚的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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