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说到这个问题,我们接下来听一下商务部一位研究员的说法。我们来连线蒋姮。蒋女士,您好。
蒋姮(商务部研究院跨国公司研究中心副所长):
您好。
主持人:
刚才我们说到,很多外国公司在中国做生意的时候,他们脑子里面更惦记母国法律对他们的约束,你觉得这样的一个现象对于我们国家建设良好的商业环境提出了一个什么样的挑战?
蒋姮:
是这样,国际上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也好,还是一些自律的规制也好,都相对比较完善。从自律这方面来讲,目前许多的国际组织都高度重视反商业贿赂,比如OECD1976年就制订,2001年修订了OECD《跨国公司行为准则》,其中规定有十项指导原则,第六项就是打击贿赂。1999年,前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倡导,邀请全球企业界共同参与推动“全球契约”的行动,契约当中倡导了10项基本原则,其中第十项就是反腐败原则,明确地指出,企业应当反对各种形式的腐败,包括行贿受贿。
主持人:
好,谢谢蒋女士。
蒋姮:
法律层面上讲,它典型是由美国,美国在1977年“水门事件”后出台并且不断修改完善了《反海外腐败法》,这个法律处罚的力度是很大的,管辖的范围也很广,所以有时候被称为“长臂法律”。
主持人:
抱歉,我打断您一下,蒋女士,由于时间原因,非常感谢您给我们提供这些背景的介绍。
岩松,你看,如果从长远来考虑,跨国公司帮助中国建立一个更完善的市场环境,恐怕更利于他们未来在中国的发展。
白岩松:
首先一个具体的事实,我想反问,在胡士泰事件当中,力拓到底知情还是不知情?如果知情,它其实也参与到了这样一个犯罪的过程,如果不知情,监管不力。从更大的一个范围来看,我觉得中国已经到了一个要营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投资环境的时刻,一方面需要中国的有关部门跟国外进行更密切的合作,把营造中国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投资环境当成所有人都会受益的事情。另一方面,补上我们相关法律的漏洞,使法律变得更加完善。第三,对我们整个企业,包括行贿、受贿企业的人员要坚决见到一个就要打一个,使更多的人不存在侥幸的心理。
主持人:
您现在收看的是《新闻1+1》,我们的节目稍候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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