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在ATM机上取款,被犯罪分子安装的读卡器和摄像头窃取了银行卡磁条信息和密码后克隆出银行卡,盗走了2万多元。记者昨日获悉,这个每个人都可能遇到的案例在珠海市香洲区法院一审宣判,银行被判赔偿储户全部本金和利息(8月11日《信息时报》)。
什么行业的霸王条款最多可能没人统计过,但如果说银行业会名列前茅的话,相信点击同意的人会是压倒多数的。一块块“概不负责”的小牌牌成了银行自定的法律,有前来辩理者,银行人员只需指下那个牌牌,便是作完了所有的解释。且不说银行业自制的各种规定与格式协议占尽了有利于自己的优势,就是行政监管机构出台的法规政策,也往往倾斜于银行一方。而储户一旦遇有不测造成的损失,很多时候只能自认倒霉。
储户把存款存到了银行,银行就应该为存款的安全负责,这应该是银行业的一个最基本的责任与信用逻辑。以最通俗的道理说,银行若不能保证储户存款安全,还要银行何用?谁还敢把钱托付给银行保管呢?然而现实情况则是,储户的存款在银行被盗或诈骗,很多时候都纠缠不清被偷被骗的究竟是银行还是储户,司法诉讼中的变数也很多,这就出现了一种悖论现象———储户一边把钱委托给以诚信标榜的银行,一边又要提心吊胆,不知哪一天自己账户中的存款可能不翼而飞。
珠海香洲区这起克隆银行卡盗窃储户存款案,争论的焦点是银行与储户哪一方的过失让偷窃者得手。银行认为储户在输入密码时没有用手遮挡,这种说法也不是没有一点道理,储户确有保护好个人信息的义务;但问题的关键是作为受委托者的银行,有没有给储户提供一个安全提款环境的责任。法院认为储户没有检查银行营业场所是否安全的义务,显然是基于这样的考虑———银行营业场所不安全是导致窃贼得手的主要原因。从委托与被委托关系来说,银行显然应该担负更多的安全责任,并且银行更有条件负担起这样的责任。再者,银行ATM机不具有识别自己出具的银行卡的真伪的能力,也是储户存款被窃的重要原因,这种责任无论如何是不该由储户承担的。
“银行免责”的惯例终于在银行赔偿储户全部本金和利息的判决中被终结了一次。尽管其判例与标本效应会有多大还不好说,但它肯定给银行业上了一课———银行业惯以自说自话无视储户权益,动辄拿“免责”搪塞储户的惯例可能不合时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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