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培训”成为一纸空文
位于中山东路上的未来水世界一位工作人员感叹地说:“我真的不知道,那家(出事的)游泳馆工作人员怎么能够将消毒剂带到泳池边上。”这位工作人员对记者说,根据他们游泳馆的要求,这种属于高浓度的消毒剂由于酸性很强,很容易对人体产生伤害,为防止意外,他们是严禁工作人员携带入池的。
不过这位人士也直言,出现这种事情也是迟早的,因为根据他的了解,虽然国家要求游泳场所应定期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及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但目前南京市不少游泳馆对泳池消毒剂的管理人员没有任何的上岗要求与培训。据其介绍,他们单位的消毒剂投放管理的人,是从专门研究机构聘请来的。但现实的情况是,南京绝大部分的游泳场馆里,这些管理员几乎都是救生员兼任的。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对于游泳场馆工作人员的培训问题的确成为当务之急。在城南的一家游泳场馆,记者询问一位负责消毒剂管理的工作人员,该名工作人员表示,自己在这家游泳馆工作3年来,没有接受过一次专业知识方面的培训。
经营亏本游泳馆无力再投入
游泳馆之所以不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除了嫌麻烦外,更重要的是不愿增加成本负担,在缺乏相关部门检查的情况下,何不乐得轻松?
在采访中,不少游泳池的经营者都抱怨说,要不是政府给予补贴,他们早就经营不下去了。对于现在南京市游泳馆的现状,南京一家游泳馆经营者用了“入不敷出”四个字来形容,他表示,如果一家连自身的生存都存在问题的游泳馆,还怎么可能再加强安全方面的投入呢?
无资质人员一律停职
在昨天举行的中毒事件通报会上,南京市体育局纪检组长李小保告诉记者,该市体育局于事发当晚成立了事件调查小组,对此事件进行了初步调查,认定此次事件为工作人员王某违反操作规定导致,是一次不应该发生的意外事件。事件的责任处理将待相关部门联合调查结束后作出。为了防止此类事件再度发生,市体育局昨天召开紧急会议,将联合卫生、消防等部门进一步加大对全市游泳场所的监督与检查力度。同时对游泳馆救生员、消毒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尤其是要查这些人员的工作资质情况,没有资质,将立即责令其停职,同时对相关游泳池进行处罚。同时,李小保还表示,他们将开展游泳馆工作人员资质培训班,对在游泳馆的工作人员进行轮期培训,确保上岗人员个个都能熟悉相应安全常识,确保此类事情不再发生。实习生 王 龑 记者 曹卢杰 陈 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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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和体育总局制定的《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第十九条 机构及人员职责
(二)游泳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或部门,明确卫生安全主管负责人,配备专(兼)职卫生安全管理人员。游泳场所水质净化消毒、水质监测、督浴、浸脚消毒池、救生、巡视监护等岗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明确管理人员及岗位责任。
第二十条 培训、管理制度
(一)游泳场所应建立卫生及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及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并做好记录。
(二)建立自身检查制度,对场所卫生状况、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操作卫生、日常清洗消毒等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做好清洗消毒的记录。
(三)人工游泳场所应设置专人负责池水净化消毒工作,并配备足量、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净化、消毒剂。每场开放前、开放时均应进行池水余氯、PH值、温度等检测,检测结果应公示并注明测定时间,且记录备查,检测结果应每月上报卫生监督部门。开放期间每月应由当地卫生检验部门进行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游泳池每年开放前和连续开放期间应对卫生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进行检测。
第二十六条 卫生知识培训
(一)游泳场所从业人员应加强业务和卫生知识的培训学习,完成规定学时的卫生知识培训,掌握有关卫生法规、基本知识和卫生操作技能等。卫生知识培训每两年进行一次。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二)对从事较强技术性工作的人员,如水质处理、消毒、监护和急救等人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规定要求参加相关培训合格后上岗。(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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