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浙江杭州又有了“故事”。男子魏志刚酒后驾驶保时捷肇事,在爱心斑马线附近将16岁少女马芳芳撞飞20余米,并导致其身亡。据悉,出事路段限速为每小时60公里,目击者称魏志刚当时驾驶速度超过80公里。事件发生后,杭州警方表示将依法从快处理。(8月6日《法制日报》)
噩耗传来,发人深省。就在人们还在关注“胡斌案”主犯是否被调包的时候,就在杭州市为了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爱心斑马线附近又见豪车夺去了还没来得及绽放的生命。
我惊诧于为何这样的事件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一个享有“天堂”美誉的城市却以同样的方式两次敞开了地狱之门,甚至不知道这样的悲剧还将以怎样的方式再次续演。
最近发生的多起交通肇事致死案已经将一个问题推向了风口浪尖,那就是要不要为交通肇事增加新的罪名。我认为有这个必要。我们先来看看国外在这方面的做法:英国关于道路交通犯罪的立法是较早的,在上世纪90年代初就设立了“危险驾驶致人死亡罪”,在处罚上,对于危险驾驶机动车辆致人死亡的,按照普通法的传统,应当认定为非预谋杀人罪,应当判处14年监禁或罚金,或者二者并罚之;日本也于2001年通过刑法修正案,新设了“危险驾驶致死伤罪”,规定对酒后驾驶、超速驾驶四轮以上机动车、无视交通信号灯等严重违反交通法规并造成人员伤亡的肇事者,可判处15年至30年的有期徒刑;而在美国,有的州将醉酒驾车视为“蓄意谋杀”定罪。
相比之下,我国对于危险驾驶致人死亡就宽容许多了,我国的刑法对于交通肇事罪除非有逃逸行为,否则量刑不会超过3年。如今屡屡发生的交通肇事致死案与处罚标准低,人们意识淡薄不无关系。
对于开豪车撞死平民老百姓这样的事件,我想除了在道德上予以谴责以外,更重要的还是正视现实,认清危害,加快这方面足以使人“不敢”的立法和执法。否则,类似的“故事”不仅难以避免,可能还会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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