轰动一时的云南省晋宁县看守所“躲猫猫”事件真相大白后,打死李荞明的3名“牢头狱霸”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送上法庭,等待判决。晋宁县看守所监管民警李东明因涉嫌玩忽职守罪、民警苏绍录涉嫌虐待被监管人员罪也被提起公诉。8日上午,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嵩明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这两名民警的职务犯罪案件。昆明市各政法部门、20多家新闻媒体及被告人亲属参加了旁听。
庭审过程从上午10点一直延续到下午3点半,控辩双方就被告人对李荞明之死是否应承担监管责任,他们对监室内存在的“牢头狱霸”现象是否存在不作为等失职行为,以及被告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等展开了较为激烈的辩论。
“躲猫猫”事件
公诉人嵩明县检察院3名检察官回顾了“躲猫猫”事件的过程:2009年1月29日至2009年2月8日,犯罪嫌疑人李荞明因涉嫌盗伐林木犯罪被关押于监室期间,同监室在押人员张厚华、张涛(已另案起诉)等人对李荞明实施多次体罚、虐待和殴打,导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经法医鉴定,李荞明死亡原因系不同时间段、多次钝性暴力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李东明在晋宁县看守所担任管教民警并负责主管9号监室期间,不认真执行公安部关于看守所民警监管职责的规定,未按要求认真对在押人员及监室进行安全检查和值班巡视等管教活动,不按照“严禁使用在押人员管理在押人员”的规定,不正确履行对在押人员直接管理和规范管理的职责,以致自己主管的9号监室内形成了以张厚华、张涛等人为首的“牢头狱霸”势力,暗中对该监室的管理事务进行操控,而未得到及时发现、制止和打击,致使张厚华、张涛等人用各种暴力、污辱、“玩游戏”等手段对新入所在押人员实施体罚、虐待和殴打。
2008年至2009年2月期间,被告人苏绍录在晋宁县看守所担任管教民警履行管教职责过程中,违反严禁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规定,对违反监规纪律的20余名被监管人员进行罚跪,并使用胶底布鞋抽打脸颊和用警棍殴打身体等暴力、侮辱方法进行体罚虐待。
公诉意见
公诉人认为:李东明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97条第1款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绍录作为公安机关监管人员,违反规定对多名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体罚虐待,情节严重。苏绍录作为监室的协管,与李东明同样涉嫌玩忽职守,只是其虐待被监管人罪较重,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故根据刑法第248条第1款之规定,仅以虐待被监管人罪追究被告人苏绍录的刑事责任。
公诉人出示了看守所被看押人员的证词,认为李东明将9号监室的管理权下放给了被看押人员张厚华,而张正是监室中的“老大”,他手下有几名打手,形成了一个黑帮,称霸一室。正是在他的指使下,几名犯罪嫌疑人对李荞明进行了持续不断的殴打,最终导致其死亡。
公诉人还指出,李东明、苏绍录没有履行安全检查的职责,对监室内被押人员的动态没有掌握;作为9号监室的主管、协管,交班时没有明确接班人,也没有在交班会交待:李荞明系新进来的人员,应予以特别关注。
辩护意见
对公诉人的指控,李东明没有直接为自己做无罪辩护,而是辩称,自己对业务不熟悉;发生李荞明被打致死案件期间,自己轮班休假,不在岗位;而且客观上,监室内监控设备长期损坏,向上级反映也没有解决,对监室存在的“牢头狱霸”现象也没有发现。
李东明的辩护人为其做了无罪辩护,认为:玩忽职守罪是一种过失犯罪,即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其行为导致严重不良后果,或放任其发生的,但李东明主观上没有这种预见李荞明死亡的能力,因为他作为刚入所的监管人员,上岗前没有受过业务培训,对有关法规、制度不甚了解,责任不在他的身上;李荞明之死与他没有直接关系,“牢头狱霸”是直接责任人,当班的民警应负监管责任,而李东明正在休班;交班时出现空白是领导安排的,一向如此,是制度造成的;监管设施不正常,李东明向上级多次反映,他履行了职责。
苏绍录对公诉人的指控没有做过多辩解,其辩护人对虐待被监管人员的实施、证据没有表示异议,但认为其行为与李荞明之死没有任何关系。
公诉人与辩护人都认为,两名被告人都有认真悔过、认错的表现,尤其是苏绍录在被逮捕、看押期间,曾经阻止了同监室一重大犯罪嫌疑人的自杀行为,属于立功表现,应该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法庭没有对本案作出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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