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6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09年8月31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征求意见”字样。(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yjn@chinalaw.gov.cn。
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促进就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制度,鼓励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三条 劳动者有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权利。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以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技能开发计划。
第五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有关工作。
第六条 行业组织应当结合生产技术发展趋势,制定本行业技能人才需求计划和培养规划,指导和推动本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并按照规定承担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 国家鼓励行业组织、用人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技能人才以及技能人才培养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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