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评论称央视女记者案判决结果落差太大——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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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评论称央视女记者案判决结果落差太大
2009年08月05日 09:35 来源:扬子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8月4日,山西检察官进京抓捕央视女记者李敏的案件在太原开庭审理,李敏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

  老实说,这样一个判决结果与当初闹得沸沸扬扬的山西检察官进京抓记者事件之间,存在着一个太大的落差,等待有关方面给予解释。当初与舆论的错愕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办案机关信心满满不容质疑的态度。2008年12月8日晚,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检察长何书生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我们绝对不会错的,李敏的问题极其严重,罪证确凿,问题重大,影响极其恶劣,在国内都属于罕见的。”从判决结果来看,法院认定李敏的受贿金额为3.7万元,因此才有判三缓四的量刑结果。这样的一个事实,与所谓极其严重、极其恶劣、国内罕见之间,落差到底有多大?

  虽然何书生检察长“相信法院会给出一个公正判决”。但是,记者受贿案及其相关联的问题不会在判三缓四面前自动画上一个句号。最直接的疑问在于,作为“案中案”的记者受贿案已经得到了可谓雷厉风行的办理,那么引发此案的湖南商人吴晓辉被山西检察机关多次抓捕的案件,为什么一直无人问津?采访此案的记者已经因为受贿罪被判三缓四,她所采访的案子却仍然没有任何说法。先与后,缓与急,在这里仿佛被莫名其妙地置换扭曲了。

  更让人意外的是,山西相关办案机关口口声声所称自己进京抓记者得到了最高检“指定管辖”的许可,现在这份“指定管辖”的文件也受到了质疑。配合山西检察官办案的辖区派出所民警向《法制晚报》记者回忆,他们见到的函件不是指定管辖“受贿案件”。吴晓辉案件的律师更是指出,所谓的最高检指定管辖的函件,实际上是指定山西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管辖吴晓辉的“贪污案”。如果媒体的上述调查属实,那么山西检察官进京抓记者行为本身的合法性需要重新讨论。所谓“我们绝对不会错”的放言将面对的问题,不仅仅是“全国罕见”的夸大之词与3.7万元事实受贿金额之间的背离,而且要返回到一切争论的原点,即山西检察官有没有资格进京抓记者?

  无论是谁触犯法律,都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在这个实体正义之外,我们之所以要用警惕的目光逼视程序正义,乃是因为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证。如果我们认可这一点,那么需要解释的将不止于上述种种,还得加上好几个——为什么一场公开的案件审理,媒体记者却难以进入现场?被组织来旁听的人,毫不讳言“明明不愿来,单位非让来”?为什么当事人的律师连“受谁委托”的问题也不肯作答,直接说“问法院吧”?(周东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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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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