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及农民工的司法鉴定事项,一律减收费用;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减免服务费用……日前,省司法厅下发《关于做好2009年农民工工作的意见》,从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拓展农民工法律服务领域、强化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加强对农民工纠纷调解工作等4个方面进行了安排部署。
《意见》要求,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引导广大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通过多种方式,为农民工提供及时便捷有效的法律服务,重点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的法律服务工作。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减免服务费用;对涉及农民工的司法鉴定事项,一律减收费用,且减收幅度不低于法定标准的20%;对涉及农民工人身损害的司法鉴定事项,必须优先办理,为农民工索赔和法院依法裁判提供依据。
《意见》进一步降低了法律援助门槛,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将长期被拖欠工资、人身损害和医疗事故得不到赔偿、家庭零就业和无法返回生产岗位的四类农民工列为重点援助对象,简化程序,优先办理。在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申请法律援助免审查经济条件的基础上,对农民工在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赔偿或因家庭暴力、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事项等方面申请法律援助时,也将免予审查经济条件。同时,扩大“12348”法律援助专线的知晓率和覆盖面,方便农民工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
据悉,司法厅将对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加强农民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重点督查。(记者张建新 通讯员 郭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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