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女记者涉嫌受贿案”将于今天上午9点在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记者从该法院获悉,杏花岭区检察院将以受贿罪对李敏提起公诉。
据李敏家属此前为其聘请的代理律师(后被解除委托关系)周泽介绍,该案涉及对新闻自由的理解,李敏行为的罪与非罪在法学界有很大争议。
2008年10月,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一起贪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中央电视台记者李敏涉嫌收受该案犯罪嫌疑人弟弟的贿赂后,利用其记者的职务,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干扰侦查活动,涉嫌构成犯罪。此后,最高人民检察院逐级指定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管辖该案。当年12月2日,李敏被立案侦查;12月5日被刑事拘留,12月18日被逮捕。
该事件经披露后,一时舆论哗然,不少评论认为这是公权力打压记者履行新闻舆论监督权利的典型案例。对此,时任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检察长的何书生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央视女记者李敏被抓捕是涉嫌受贿,“我们绝对不会错的”,“(李敏)的问题极其严重,罪证确凿,问题重大,影响极其恶劣,在国内都属于罕见的。”
对于记者能否构成受贿罪主体这一问题,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周泽律师认为在目前法律框架下不成立。此前,在今年5月份在北京举行的“‘诽谤政府’与公民监督权研讨会”上,包括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知名律师田文昌等法学(法律)界人士呼吁,司法机关应慎重启动对记者的犯罪调查,打击记者的背后可能就是扼杀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
据了解,记者是否构成受贿罪主体,这一问题目前在法学界仍存在争议。(来源:《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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