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因无照驾驶、醉酒驾车、肇事逃逸且造成4死1重伤的孙伟铭,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很多支持判决结果的法律专家、网民普遍认为,这次死刑判决必定能吓阻潜在的醉酒驾车司机,进而改善大中城市的交通环境。一家成都咨询公司进行的抽样调查结果也显示,7成以上的司机得到警示“千万不要酒后驾车,对别人生命不负责任就要受到法律严惩”;9成以上司机看到这个判决结果后,立即想做的就是时刻提醒家人不要酒后驾车。
一次死刑判决能对酒后驾车的痼疾产生如此大的影响?记者采访市交管局及部分法律界人士后发现,未必!即使孙伟铭二审维持原判,对潜在违法者的触动也只能维持一个很短的时期。如果真要杜绝“醉驾”之祸,除了警方要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保持强大的执法力度外,更要向立法机关建议,调整与酒后驾车有关的法律条文,增加对酒后、特别是醉酒驾车的处罚力度,大大提高酒后驾车的违法成本。
本市今年酒后驾车数量大幅反弹
自2006年底开始,北京交警对酒后驾车的执法力度开始明显加强。特别是在奥运会召开之前的几个月中,“天天有夜查”不仅是交管部门的宣传口号,更是“酒司机”们的血泪认识。然而去年年底到今年前4个月,交警的执法力度稍有下降,酒后事故立即大幅反弹。
据市交管局统计,今年因酒后驾车已经酿成81起死亡事故,共有97人死亡,占了全市交通事故死亡总数的17.3%。其中,醉酒开车死亡86人,酒后开车死亡11人,今年总计11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里,包括5起醉酒、1起酒后。97名死者中,有70人死于今年前4个月。此后交管局成立了专业执法小分队,再度加强执法,酒后事故又直线下降。
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朝阳交通支队法制民警告诉记者,这种明显的变化,其实更显出了“开车不喝酒”的观念远远没有真正深入人心。“现在违法数量下降,只是靠警察夜查时的处罚,并不是靠司机们内心对法律的敬畏。”
根据现行北京市实施《道交法》的规定,除非是醉酒,普通的酒后驾车只是被处500元的罚款,最多是暂扣3个月驾照,这种处罚力度很难让人当真对法律产生敬畏。能对酒司机产生一点威慑力的,其实仅仅依靠“醉酒驾车可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这一条。
孙伟铭死刑判决“醉酒”并非决定性因素
在孙伟铭一案中,判决书中认定其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依据三个方面:无证驾驶、醉酒驾车和肇事逃逸。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张青松律师认为,如果仅有无证驾驶和醉酒驾车,以现在的法律,孙伟铭一定罪不当死。因为前二者恰恰是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法院在判处其死刑的时候,很可能也是重点考虑了他在第一次小事故之后,疯狂高速逃逸过程中给其他人生命带来重大威胁的因素。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一种故意犯罪。如果仅仅是醉酒驾车就被认定‘间接故意’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那么驾车闯红灯造成他人死亡呢,不是也可以轻松地套进这样一个逻辑吗?”张律师认为,孙伟铭的案件一审判处死刑,有可能会对平时喜欢酒后开车的司机们有一个触动。但仅靠这样一次判决,很难真正达到震慑违法犯罪的目的。如果要震慑潜在的违法,更关键的在于如何提高酒后司机的违法成本,让司机们在端起酒杯的时候,意识到一旦被处罚,将要付出的代价是自己所不能承受的。“酒后驾车这么普遍,是法律出现了问题,这个时候应该考虑的是修改法律,而不是在某一个案件的判决中突破法律,去形成某一种意义上的‘严打’。”
社会学者强烈建议修改交通肇事罪
据楚天都市报的消息,就在孙伟铭案判决的同一天,来自非洲卢旺达的留学生查尔斯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赔偿受害人8万余元后“驱逐出境”。去年8月16日,查尔斯酒后无照驾驶摩托车,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撞伤七旬老人谌某,既不报警也未抢救,反而逃离现场,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这两起案件中,无照、酒后、逃逸等诸多细节多有相似之处,而所定罪名不同,判决也天差地别。而它们同时见诸媒体,只能让公民对法律适用问题产生更多的怀疑。
北京学者王小东在自己的博客里写道:“我国,一方面交通肇事一年杀人十万左右。另一方面,交通肇事所受刑罚畸轻。交通肇事判罚畸轻对公共安全所造成的严重危害确实已经到了让人忍无可忍的地步,所以,修改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势在必行。”
王小东认为,之所以现在不少与交通有关的严重犯罪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是在现有法律并不完善的情况下,去找能够从重量刑的条文,一部分法学专家认为这也是合法的,但最根本的方法是修改法律。以免今后关于此类案子争议过多,量刑差别太大。”(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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