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7月29日《新京报》报道,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执行会长兼秘书长罗亚蒙表示,《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并非开禁流动商贩,而是为了强化流动商贩的工商行政许可,以增加工商部门的规费收入和国家税收。联席会议的100多位城管执法局长就《条例》递交了五条修改意见。
城管局长们有自己的立场,而我们也应多听听流动商贩的意见。
首先,关于税费问题。众所周知,流动商贩是缺少收入保障和社会保障的社会弱势群体。在我看来,《条例》应该正视流动商贩所处的困境,不应该以增加工商部门的规费收入和国家税收为目的。如果向流动商贩征收税费,就意味着增加他们的负担,他们还会主动去工商部门登记吗?
《条例》应该以规范流动商贩管理、甚至是扶持流动商贩经营为目的,而不应以逐利为目的。要清醒地认识到,流动商贩在解决自己生存问题的同时,也在为社会减轻负担。因此,我建议,关于流动商贩的税费,能减则减,能免则免。
其次,关于提倡、鼓励流动商贩自愿选择登记或者不登记。这一点很重要,也很现实。说其重要,主要是因为尊重了流动商贩的权利和自由,不强制登记;说其现实,是因为让流动商贩全部进行工商登记可能工程浩大,实难做到,而将未登记的一律宣布为非法,打击面未免太大。
第三,关于流动商贩究竟由谁来管,这是一个早该解决的问题,但《条例》依然没有给出清晰答案。现在,我国对流动商贩实行的是多头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城管部门负责对流动商贩实行实质上的管理。由此造成的结果是,责任不清,管理效果不理想。因此,厘清城管与工商的职责十分必要。
事实上,当诸多城管局长、相关专家针对《条例》提交修改意见并引起热议之时,我们几乎没有听到流动商贩的意见。不少流动商贩可能一直未听说这一《条例》。一旦他们了解之后想发表点儿自己的意见,有关方面是否提供了便捷的渠道?如果《条例》没有流动商贩的真实意见表达,实施效果会好吗?这一点,相关立法机关应该给予足够重视。
有人提出,必须专门设置流动商贩权利保障条款,不允许行政管理机关层层设卡,这值得借鉴。《条例》要想有效,必须将管理的思维改变为服务,如果我们的监管部门能积极服务流动商贩,切实保障他们的权益,那么,流动商贩无论是与城管部门还是与工商部门,发生冲突的可能性都会大大减少。(张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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