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焦点:
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要区别在犯罪人的主观心态。”据相关人士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对危害后果主要持故意的心理态度,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则为过失。而此案对被告人孙伟铭定罪的争议焦点就在于,他主观上是刑法规定的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间接故意。“这两者非常接近,司法实践中区分起来也很困难。”
依照刑法规定,在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中,本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有所预料,但自信凭经验、能力和当时情况等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本人也可能采取一些防止危害结果继续和扩大的措施。而在间接故意中,本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一种无所谓的放任态度,且往往不采取任何防范措施,也不依靠任何条件去防止该危害结果的发生,当危害结果扩大蔓延时,往往也是听之任之。
孙伟铭自信能避免后果无任何依据
据称,过于自信的过失,是犯罪的人过高地估计了自己防止犯罪后果发生的能力,而误以为后果可以避免。因此,司法实践中,在考查该人是否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就必须考查他的自信是否有根据。
相关人士指出,在孙伟铭案件中,有根据的因素应包括是否有驾照,是否具有达到了安全行驶标准的熟练驾驶技术,驾驶机动车期间是否有清醒的头脑、敏捷的动作,丰富的驾驶经验,案发时路面的具体环境,如是否处于人口密集区、车辆数量是否较多等等。
“这些依据还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能仅仅是犯罪人的凭空想象。”相关人士认为,孙伟铭案中,孙伟铭没有接受正规的驾驶培训,没有取得驾照,再加上醉酒驾车、超速行驶,加之事发路段属于车辆、人群密集,没有能够凭借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条件。由此可以确认,孙的自信并没有客观上的根据。
详解量刑
据称,对被告人的量刑应当从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及犯罪后果、刑罚的预防功能等很多因素来考虑。
无证醉酒超速等主观恶性深
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驾驶执照,才能驾驶机动车。孙伟铭在没有考取驾照,不具有驾驶车辆资质的情况下,长期无证驾车,且其10次违法记录中至少有6次都是他自己驾车造成。正是孙长期忽视公共安全的无证驾车和多次违章行为,埋下了悲剧的第一个祸根。
事发当天,孙伟铭严重醉酒,在如此状态下驾车,已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事发当时,孙伟铭还严重超速。孙在首次撞车后不仅没有停车等候处理,反而高速驾车狂奔逃离现场,结果又超越路段中心实线并连续撞上四辆车,造成严重后果。孙后来留在现场完全是因为其车因多次撞击其他车辆导致无法行驶,而并非主动和自愿留下。
4死1重伤犯罪后果极其严重
在本案中,孙伟铭的犯罪行为不仅直接危害公共安全,且情节极其恶劣,造成了4死1重伤及公私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两个家庭瞬间破碎,另一个家庭伤者卧床不起,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丈夫等亲属不能辨认,且面临着长期的后续治疗和护理问题,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巨大。
无任何法定或酌定从轻及减轻情节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相关人士认为,在孙伟铭案件中,孙具有多种加重情节,却没有任何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及减轻情节,“法院判处其死刑是有充分的法律根据的。”
无证、醉酒驾车现象突出
相关人士称,还必须指出,近年来,随着车辆的迅速增加,交通安全形势日益严峻,无证驾车、醉酒驾车的现象日益突出,给国家带来了极大的财产损失,同时也给受害者及其家属造成不可恢复的损害和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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