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亲赴案发现场细核查
-起诉罪名经检委会讨论决定
-模拟动画再现案发情景
-此案并非“全国首例”
7月23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法院对孙伟铭无证醉酒驾驶一辆别克轿车造成四死一重伤一案公开宣判,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伟铭不服,当庭表示要上诉。
此案判决引起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7月29日,本报记者采访了成都市检察院新闻发言人,了解此案办理的细节。
批捕:检察官现场详细调查
去年12月14日中午,孙伟铭在参加寿宴饮用大量白酒后,于下午4点驾驶别克轿车送父母到火车站,后往龙泉驿区方向行驶。下午5时许,孙伟铭驾车行驶至成龙路蓝谷地路口时,从后面撞上了正在正常行驶的一辆“比亚迪”轿车尾部。
事故发生后,孙伟铭迅速倒车从被撞的“比亚迪”车旁超出,高速驾车逃逸。在逃逸至成龙路卓锦城路段时,孙伟铭以每小时130多公里的速度(事故路段限速60Km/h)向右侧绕行后又向左侧迅速绕回,越过中心双实线,与相对方向正常行驶的一辆“长安奔奔”轿车猛烈相撞,随后又迎面先后与奥拓轿车、蒙迪欧轿车及奇瑞QQ轿车等相撞,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
案发当天,警方将孙伟铭刑事拘留。12月22日,成都市公安局就此案提请成都市检察院批捕。
成都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案检察官为掌握更加翔实的第一手资料,不仅认真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孙伟铭,还到案发现场对行人流量及车流量进行了详细调查,询问处理该事故的交警当时具体情形,查看监控录像,核实了案发时的关键细节。12月25日,该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孙伟铭作出批捕决定。
起诉:罪名经检委会讨论决定
今年2月26日,案件移送成都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后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关于起诉的罪名,成都市检察院新闻发言人介绍说,成都市检察院是依据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充分考虑,并经过检委会讨论后决定的。
他告诉记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同属于刑罚分则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但在主观上前者为故意犯罪,而后者为过失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犯罪的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结合该案实际,孙伟铭无证且醉酒后驾车行驶于车辆、人群密集之处,其行为已对公共安全构成直接威胁,其在发生追尾的交通事故后,仍置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继续驾车高速逃逸,后冲向相向行驶的多辆汽车,造成严重后果。这些事实充分证明,孙伟铭主观故意非常明显。
庭审:被告人当庭鞠躬忏悔
5月22日,该案在成都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当天,14名人大代表和特约检察员以及30余名交警到庭旁听庭审。
庭审中,公诉人在大屏幕上播放了事故发生时的监控录像。同时为了支持指控,更清晰地还原肇事车的行驶轨迹,公诉人还向法庭演示了为此案专门制作的现场模拟动画,再现了案发当时情景。
控辩双方围绕孙伟铭的行为到底是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触犯交通肇事罪展开了交锋。公诉人认为,孙伟铭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明知必须取得驾驶执照后才能驾驶机动车辆,却无视公共安全,长期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反映出其对交通安全法规以及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轻视。
孙伟铭的辩护人则称:孙伟铭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特点。对危害后果,孙伟铭并不是希望和放任发生,不具有主观故意,因此不应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后陈述阶段,孙伟铭向法庭说:“我愿意接受任何惩罚……我一辈子也还不清欠下的血债。”说完,他转身向旁听席上的被害人家属三鞠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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