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是不是误读了“流动商贩合法化”的相关规定,不妨来看看《条例》原文。既然城管部门本身都对“走鬼”有限制地承认其合法身份,那么说媒体误读“流动商贩合法化”显然是前后矛盾。
针对引起热议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执行会长兼秘书长罗亚蒙日前明确表示,把相关规定理解为“流动商贩合法化”是一种误读,因为《条例》并非开禁流动商贩,而是为了强化流动商贩的工商行政许可,以增加工商部门的规费收入和国家税收。
媒体是不是误读了“流动商贩合法化”的相关规定,不妨来看看《条例》原文。在涉及流动商贩时,其中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向住所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登记事项不包括经营场所。对此项规定,媒体将其解读为“多年来存在于大街小巷的流动商贩很可能获得官方认可,得到合法的经营执照”。
应该说,媒体的表述还是符合《条例》的精神。如果征求意见稿能够通过,那些被冠以“游商”、“走鬼”的无固定场所摊贩将可以获得营业执照,成为合法的个体工商户。因而,说流动商贩合法化并没有语言表述偏差。而且由于以前的规定没有提过流动摊贩可以申请个体户,此次征求意见稿说是“开禁”,也未尝不可。
实际上,联席会议的100多位城管执法局长在递交的五条修改意见中,就有专门针对“流动商贩合法化”的,他们认为应当增加条款,即“如果流动经营的区域较为固定,经营时间较长,也可以进行工商登记。”言下之意,相对固定的流动摊贩可以到工商部门登记,从而获得合法身份。既然城管部门本身都对“走鬼”有限制地承认其合法身份,那么说媒体误读“流动商贩合法化”显然是前后矛盾。
贩夫走卒,引车卖浆,古已有之。因为一张合法的营业执照,大中城市里城管和流动摊贩的“猫鼠游戏”,已经成为近年来饱受社会诟病的现象。此次征求意见稿将“走鬼”的合法化问题提出来,就是要听听公众的意见,为他们的出路献计献策。按说,既然是开门立法,公开征求意见,城管部门有参与表达的权利,但把流动商贩可以登记个体户的本质意义归结为“增加工商部门的规费收入和国家税收”,并且还指出“工商部门不能只管收费发照,把问题都推给社会,尤其是不能让城管部门来背黑锅”,这种表达意见的方式未免显得狭隘。
流动商贩合法化,本质上是为了促就业,发挥个体户的作用,而不是为了多收费,多收税。职能部门是为个体户提供服务的,而不是收钱的。以部门利益的立场来看待流动商贩的生存,这种思维千万要不得。而且城管行使的是对没有获得营业执照的摊贩的行政处罚权,个体工商户的管理是由工商部门来进行,两个部门职能很明确,不存在谁替谁背黑锅的问题。即便有背黑锅,那也是因为有部门推卸了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
“误读”一词现在经常能听到,比如“我国存在‘上学难、上学贵’的问题”是误读,“个税起征点暂不上调”是误读,“房地产新政出台”是误读……种种误读究竟是公众的错误解读,还是某些官员的主观辩解,抑或是部门利益思维的表现,还是让事实来说话吧。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