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贵州省检察机关立案查办并提起公诉的三名副厅级干部受贿案近日陆续宣判:遵义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遵义市总工会原主席蒋永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贵州省环保局原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王茂敏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贵州金元集团股份公司原党委委员、监事会主席何卿华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
据检察机关指控,蒋永任遵义市总工会主席期间,为开发商谋取利益,并多次收受开发商贿赂共计58万元。案发后,蒋永主动退清了赃款。
王茂敏在担任普安县领导职务期间,先后23次收受普安青山电力公司经理黎为忠所送的现金人民币83.3万元及价值14万余元的贵重物品。此外,王茂敏还收受承建普安普天大道工程的开发商罗某4万元,并为其工程提供帮助。案发后,王茂敏退缴涉案赃款赃物101万余元。
何卿华在担任贵州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经理期间,为请托人罗某、黄某、陈某(均另案处理)谋取承接项目工程的利益,收受三人贿赂共计人民币436万元。何卿华在组织对其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组织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清全部赃款,被认定具有自首情节。
这三起案件分别经安顺市中级法院、贵阳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周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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