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应从整体上纠正司法企业化和行业化——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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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应从整体上纠正司法企业化和行业化
2009年07月29日 08:31 来源:长江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年年说,年年不见动静”的铁路公安转制工作终于有所动作了。7月17日,国家公务员局、铁道部在京联合召开铁路公安民警公务员过渡工作会议,对铁路公安民警公务员过渡工作进行全面部署。该消息还透露出,此次转制的似乎不仅仅是铁路公安,铁路检察院、铁路法院都列入了转制范围。(《成都商报》7月28日)

  按照政治学常识,司法主权不可分割,可我们的“铁老大”却长期以来,在国家司法体系之外,享有着部门的司法主权。

  无论多么强调铁路在国计民生中的重要地位,但它毕竟是一个企业组织,其本身拥有几乎全套的执法权和司法权,是经不起任何法理推敲的。既是公权力,就必须交由国家公务人员执行,总不能交给铁路部门的“特殊职工”去执行。

  若干年来,关于铁路警察的身份问题,以及是否具备执法权的问题,一直扰攘不休;铁路法院的合法性,以及审判的公正性,亦长期备受诟病。可以说,铁路公检法系统的转制改革,已是如箭在弦不得不发。

  转制不是废黜,而是要通过理顺体制,让铁路公检法部门的面目由晦涩变得清晰起来。令其所拥有的执法权和司法权,从部门私权走向国家公权。归结为一点,就是要让一切变得名正言顺,成为它应该是的东西,坐上它应该坐的位置。

  在宪法的框架之下,不容任何司法割据的存在。企业办公检法,是旧时代的遗产,及于今日更是盘根错节、积重难返,但既强调“以法治国”,纵然历史包袱多么沉重,铁路部门的司法特权亦应一举摒除。

  须知,牵强附会地曲解法律,去迎合铁路司法体制的合理性,只会让整个法律系统陷于频频失态的境地。而对于铁路公检法人员也未必有利,若没有基于法律的承认,无论如何他们都摘不下“企业保安”和“企业判官”的帽子。

  除了铁路公检法,我们更应看到,在我国还有海事、机场、林业、农场等企业、行业和组织的公检法系统,都面临转制的司法情境。从整体上和根本上纠正司法权的企业化和行业化,已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张若渔)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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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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