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要求的“谁许可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个体工商户的主管部门应当是工商部门,工商部门不能只管收费发照,把问题都推给社会,尤其是不能让城管部门来背黑锅。——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执行会长兼秘书长罗亚蒙
本报讯 (记者李静睿) 针对引起热议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执行会长兼秘书长罗亚蒙昨日明确表示,把《条例》相关规定理解为“流动商贩合法化”是一种误读。
7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不包括经营场所”。
此条文立即引发各界关注。有媒体解读为“这意味着,多年来存在于大街小巷的流动商贩很可能获得官方认可,得到合法的经营执照”。
昨日,和《条例》密切相关的城管部门做出集体回应。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执行会长兼秘书长罗亚蒙召开新闻发布会。
罗亚蒙明确指出,城管执法局长们并不赞成使用条例“流动商贩合法化”的表述。
他就此进行了说明:“1987年《城乡个体工商户暂行条例》颁布后,国家工商局根据国务院授权制定的《实施细则》就已经明文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包括“本辖区流动经营的范围”。因此,本次征求意见稿的本质意义,并非开禁流动商贩,而是“为了强化流动商贩的工商行政许可,并进一步缩小和限定流动商贩的流动范围”,“以增加工商部门的规费收入和国家税收”。
联席会议的100多位城管执法局长就《条例》递交了五条修改意见。对“流动商贩合法化”问题,城管部门认为应当增加条款,即“无固定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如果流动经营的区域较为固定,经营时间较长,也可以进行工商登记。”
罗亚蒙说,“全社会都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无固定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全部进行工商登记是做不到的,但是都宣布非法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出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不应当进行强制许可,而应当是提倡、鼓励,让无固定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自愿选择登记还是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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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李静睿)在五条修改意见中,城管部门还要求《条例》明确“个体工商户的主管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针对“流动商贩”问题,城管部门希望国务院厘清城管职责,明确“个体工商户的主管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罗亚蒙说:“按照国务院要求的‘谁许可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个体工商户的主管部门应当是工商部门”,“工商部门不能只管收费发照,把问题都推给社会,尤其是不能让城管部门来背黑锅”。
对于此前频发的流动商贩与城管之间的暴力冲突,罗亚蒙认为,这一方面是因为城管人员管理方法简单粗暴,另外一方面是因为商贩一时冲动,“与流动商贩本身是否合法毫无关系”。罗亚蒙称,目前各地已有一些试点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如广东省中山市城管执法局硬性规定,任何时候执法队员都不得与商贩发生肢体冲突,遇到妨碍公务或人身伤害的事情,请公安机关介入,“我们正在全国推广这个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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