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28日电 《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日前颁布实施。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交付执行、监督管理、检察监督,以防止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保障刑罚正确执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意见称,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下落不明的,可以按照有关程序上网追逃。
意见明确,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的,或者拒不报告行踪、下落不明的,或者采取自伤、自残、欺骗、贿赂等手段骗取、拖延暂予监外执行的,或者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医疗、诊断病历材料的,批准、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执行地公安机关建议,及时作出对其收监执行的决定。
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对罪犯判处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的,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并抄送相应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交付监外执行活动和监督管理监外执行罪犯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县级检察院对交付所属辖区内执行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逐一登记,建立罪犯监外执行情况检察台账。
检察机关应当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监外执行检察,并针对存在的不同问题,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或者提出口头纠正意见。
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以下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对依法应当减刑的监外执行罪犯,公安机关没有提请减刑或者提请减刑不当的;对依法应当减刑的监外执行罪犯,人民法院没有裁定减刑或者减刑裁定不当的。
意见提出,监外执行罪犯在执行期、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意见还规定了适用撤销缓刑、假释的四种情形。
意见把监外执行纳入社会治安综治考评的内容,要求各级政法五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监外执行工作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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