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管执法局近日发布的《上海市城管执法暂扣物品保管和处理暂行办法》规定:拍卖、变卖暂扣物品后所得价款,暂扣物品当事人明确的,在折抵行政罚款后剩余部分退还当事人;当事人不明确的,上缴国库。这一新规从8月1日实施后,暂扣物品“视情捐助公益事业单位”的做法将随之废止。
新规要求,在实施暂扣物品措施时,现场要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清点,制作《暂扣物品告知书》,并需告知当事人接受处理的时间、地点及不接受处理的暂扣物品处理方式等。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设暂扣物品保管仓库,实施专人保管,不得损坏、调换、挪用等。
新规还明确了暂扣物品的处理规范。当事人接受处理的,暂扣物品退还给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暂扣物品将被变买、拍卖,所得价款折抵罚款后剩余部分退还当事人,当事人不明确的,剩余部分上缴国库。这一条款改变了原先拍卖所得价款全部上缴国库的做法。对易腐烂等不宜保管的暂扣物品,要求一般以当日当下班处理完毕,处理方式由原来的“视情捐助公益事业单位”变更为“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用变卖等方式处理,但必须留存证据”。
与原来的做法相比,新规定更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也有一些人士也表示担忧,在城管执法暂扣的物品中很多都是新鲜的蔬菜水果等,按照新规定,这些物品显然只能通过“紧急变卖”的方式处理。那么变卖的过程、变卖的价格、买方的身份由谁来监督?假如缺乏公正有效的监督,难免催生新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记者 陶健 通讯员 刘维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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