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同命亦同价”判例释放出什么信号
在同一场车祸中遇难,赔偿金额却相差几倍———“同命不同价”的现象,一直倍受社会质疑。
但在江苏省无锡市,这种现象有了根本性的转变。
7月23日,4名农民工的家属领到了共计230余万元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每人从54万至60万元不等。
而如果按4位死者户口所在的农村的人均收入标准判决,每人仅能获赔7万元,两者之间相差近7倍。
正由于此,此案的判决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有评论人士甚至认为,这是法院通过“同命亦同价”的法律适用,给出的“生命同样宝贵,司法要给予同等保护”的回答。
遇难农民工陷维权困境
来自安徽省霍邱县的农民黄庆华和妻子周如平在上海“闯荡”了10多年,直至2008年1月13日,悲剧从天而降。
这一天,周如平和儿子搭乘同在上海打工多年的老乡张德奎的轿车回安徽老家。
当天,大雪纷飞。晚上10时左右,当车开到无锡锡澄运河大桥桥头时,前方一辆面包车和一辆轿车相撞,张德奎发现险情时已来不及刹车,车头撞上了前车,车尾又被后面一辆也刹不住车的大客车撞上。事故中,张德奎车上共5人,4个大人全部死亡,黄庆华的儿子受伤。据面包车司机称,其面包车是被一辆“蓝色货车”撞后偏离车道才与后面轿车相撞的。而事发后,这辆“蓝色货车”已经逃逸。
此后,交警部门多次调查确认事故责任,但由于“蓝色货车”逃逸,无法获取事故的原始资料和证据,最终警方根据相关条款,出具了一份“本起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按此情况,如果根据交通事故发生地的赔偿标准以及4个受害人属于农村户口的事实,每个受害人家属即使按对方全责索赔,赔偿总额也不过20万元左右。
代理案件的律师秦建铭说,此类涉及农民工的案件,受害人大多经济比较困难,案件也比较复杂。这也是维权中比较突出的问题。
2008年4月2日,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予以立案受理。此后,该案进行了两次公开审理。
庭审中,被告共同辩称,既然交警部门认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说明没有证据证明被告负有交通事故的责任,所以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周如平和张道平两人生前虽在上海市区工作生活,但证据存在瑕疵,另外两位安徽农民在上海农村生活,不应按上海城镇标准赔偿,而应按农村标准赔偿。
案件似乎陷入了僵局。
“三年实践”探索解困之举
暂且按下这起案件不说。
早在3年前,无锡市锡山区法院就接手了“同命同价还是不同价”的棘手案例。屈指数来,截至目前,该院已经审理了15起此类案件,其中被侵权的当事人大多是家境困难的农民。
2007年10月18日晚上8时30分左右,安徽农民罗运月驾驶货车在沪宁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时,撞到前方因故障停在客车道内的朱正好驾驶的登记车主为一家车队的货车。最终,罗运月和车上的费本忠死亡,两车严重损坏。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正好与罗运月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费本忠不负事故责任。
车祸中,罗运月死亡赔偿金计算的标准是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还是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这一问题成了案件的争议焦点。
经过审理,锡山区法院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判令保险公司等赔偿罗运月的相关费用。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
“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罗运月与费本忠死亡,费本忠系城镇居民,而罗运月虽系农村居民,但其从事交通运输,两人系同一事由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受伤害的既有农村居民又有城镇居民,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书中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2008年10月,在无锡中院的一份《关于死亡赔偿金问题的调研报告》中,锡山区法院依法适用“同命亦同价”审理的该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被作为“典型案例”列举。
此报告认为,如果在一个案件中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被害人,按照现在农村与城镇的两个标准情形,则应确立“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统一适用最高的赔偿标准。
保护生命权有了样板
依然回到报道开头所说的案例。
在3年实践探索的基础上,这起导致4位农民工死亡的交通事故案,毫无悬念地适用了“同命亦同价”的标准。法院一审判决,4名农民工获赔各种费用共计230余万元。
对此,多年办理此类案件的锡山区法院民一庭庭长任笑均认为,由于我国目前城乡之间、不同行业之间收入存在较大差距,僵化的、机械的赔偿标准,不但有违平等的法律原则,也会给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带来难度和困惑。
对于究竟是适用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这一问题,锡山区法院院长金玮琳的看法是,只有用客观标准来衡量是适用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才能有效地解决农民群体维权困境,从而取得大多数人的理解和支持。
“不论出身如何,生命同样都是宝贵的,司法要给予同等保护,这是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无锡市中级法院院长褚红军了解该案后认为,这一举措顺应了我国立法和司法的发展趋势。
记者手记
将视线范围扩大到全国可以发现,“同命亦同价”的确已成为一种发展趋势。
记者了解到,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同命不同价”的司法解释进行了多次调查研究,做了很多比较,并与专家学者进行了探讨。多位全国人大代表也建议,应该尽快结束“同命不同价”的人身损害赔偿情况。
更令人振奋的消息是,一个月前,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专题讲座上,作为主讲人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就社会关注的“同命不同价”现象,首次作出了明确回应。他强调,“倾向于原则适用统一赔偿标准,适当考虑个人年龄、收入、文化程度等差异”。因为王胜明的权威身份,有分析人士预言,“同命不同价”的现象也许很快会成为历史,法律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必将进一步彰显生命的尊严。(本报记者 丁国锋 本报通讯员 陈其生 丁柯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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