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内蒙古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赤峰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徐国元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其妻子李敏杰受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进行公开审理。
被告人徐国元,男,1956年出生,汉族,研究生文化,原系中共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市委副书记、赤峰市人民政府市长,赤峰市第四届、第五届人大代表。
被告人李敏杰,女,1957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赤峰市医院康复科副主任医师,系被告人徐国元的妻子。
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至2007年期间,被告人徐国元利用担任赤峰市市委副书记、市长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其妻子李敏杰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赤峰市添柱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卢凤海、赤峰市特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振新、赤峰白音罕山矿山有限责任公司王凡、赤峰市金日房地产开发公司孙才科、金港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何平、赤峰市鑫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谭文明等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徐国元单独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410万元、美元54万元、欧元1万元、价值人民币382.95万元的别墅一套、价值人民币9.30万元的贵重物品两件;被告人徐国元伙同李敏杰共同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7万元。
被告人徐国元有价值人民币11819076.58元,美元271490.17元、欧元2.20万元、加元2万元、英镑1380元、日元1万元、港币105740元、泰币2000铢的财产无法说明来源。
被告人李敏杰明知徐国元收受的部分款物系犯罪所得,2006年下半年在得知徐国元收受孙才科所送大连别墅的事情被举报后,为掩盖徐国元部分犯罪事实,在徐国元的授意下,将徐国元收受的部分贿赂款物或转移存放,或投资入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国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赤峰市市委副书记、市长的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李敏杰共同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国元有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应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敏杰伙同徐国元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17万元,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敏杰为掩盖徐国元的犯罪事实,在明知是受贿所得财物的情况下积极进行转移存放、投资入股等行为,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现此案正在审理中,将择日进行宣判。
作者: 包头中院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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