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在发生追尾事故后逃逸并再次造成车祸、酿成4死1伤惨剧的孙伟铭,被一审判处死刑,尽管为全国首例,却完全不能说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因为零星的反对意见,完全淹没在了支持的声浪中。多数刊发于纸媒的评论,亦旗帜鲜明地持赞成、赞扬态度,如《扬子晚报》的《“成都醉驾”判死为公众安全加了道 “防火墙”》,《半岛晨报》的《判孙伟铭死刑无伤法律公正》,《羊城晚报》的《醉驾凶犯判死:极具里程碑意义的案例》等。
扑面而来的,是一股股可怕的暴戾气息。
对死刑判决持赞成意见者的理由,主要有两点,一则为主观故意性。此种主观故意性,实际上是行为本身的主观故意属性,是无证驾驶、酒后驾驶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性极大,而不能说是当事人在行为动机上的主观故意,至少没能证明孙伟铭或其他人正是为了实现造成车祸、致多人死伤的目的,才故意选择了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行为本身的主观故意属性,与当事人在行为动机上的主观故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二则为后果严重,致4死1伤。以直接的危害社会程度决定处罚尺度,诚然为国际惯例,然而这种处罚尺度,却也是在既定框架范围内的处罚尺度,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地“从重从快”。
出于以上理由对死刑判决持赞成意见,其实滑入了严刑峻法的深渊。借用这两点理由,应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相关执法人员。孙伟铭一年之内有多次交通违法记录,说明相关处罚并不严重、不到位,可以被认定为具有纵容孙伟铭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的主观故意性,且后果严重。同理,但凡发现事故中存在一丁点儿人为因素,则相关安监、经营人员,因为行为本身的主观故意属性与后果严重兼具,统统处以最严厉的刑罚。又同理,不慎从楼上扔下一个物件,不幸造成严重后果,亦行为本身的主观故意属性与严重后果兼具,也毫无疑问,死刑!继续延伸下去的结果,一定是严刑峻法。
法律的公正,公民对法律的信仰,不是来自于法律的肃杀,而来自于法律的严谨、精细。此一点,也部分体现在中国古代的司法实践中。汉朝时候,有人偷了汉高祖刘邦祭庙中的一只玉杯,彼时,自然算头等大罪,廷尉张释之以“窃宗庙服御”罪判其死,汉文帝还觉得不解恨,要诛其九族,张释之回答说:盗杯者就要灭族,如果有一天,有人直接窃汉高祖的陵墓,还能有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吗?
自古以来,鲜见有严刑峻法能维护社会稳定、良好秩序者。严刑峻法的直接后果之一,是削弱法律的公信力,令公众绝望于法律、愤怒于法律,乃至对抗法律,导致群体间的激烈对抗。秦皇席卷天下,“序八州而朝同列”,厉行苛政,冀望于千世、万世,“一夫作难而七庙隳,身死人手,为天下笑者”,亦不过十数年间。
真正能够形成强大威慑力、约束力的,恰好是法律的严谨、精细。法律的严谨、精细,不仅落实于反对严刑峻法,更加落实于反对疏忽宽纵。譬如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无论是否酿成大祸,行为本身的主观故意属性都是存在的,直接的社会危害属性都是存在的,那么,为什么不以其行为本身的主观故意属性与社会危害属性为依据,适当加重对作为寻常事件的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行为的处罚,从根源上最大限度地降低酿成大祸的几率?热心的媒体与网友已经搜集了其他一些国家的相关法律条款,特别严谨、精细,对于普通的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行为的处罚,远远比我国严厉,却也绝不会严厉到无法证实动机上的主观故意却允许判处死刑的程度。一边是疏忽宽纵,一边是严刑峻法,正是法治不够健全,法律体系不够严谨精细的表现。
总之,在具体事件上,相对于以往的处罚惯例,我赞成引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赞成重判类似行为,但重判必须有限度,不能哗众取宠,不能形成刻意的司法报复,不能形成为严刑峻法。
许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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