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去年底的孙伟铭无行驶证且醉酒驾车造成四死一重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结果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网上热议声一片,七成多网友支持法院判决。(7月26日《武汉晨报》)
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名判处恶性交通事故当事人刑罚,不乏判例,不过,判处死刑却属于全国首例。这一判例极具里程碑意义:一方面,这个判例本身给醉酒驾车者一个极大的警醒,防范潜在的醉酒驾车行为;另一方面,它也可以提醒立法者和民众来共同思索,如何将关口前移,制止那些严重违规驾车行为。
从刑法理论上讲,孙伟铭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可谓罪当其罚。因为,孙是在醉酒且违规驾车撞到一辆车后继续驾车逃逸,再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其驾车逃逸行为表明其为了逃避惩罚,不顾不特定的多人生命财产安全,对恶性后果是放任的,是间接故意。对其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恰当的,而且造成了如此严重后果,判处死刑也是适当的。
有人认为,在第一次撞到人后,因为醉酒者不具清醒意识,不知道撞了人所以继续前行撞到了第二、第三甚至更多的人,认为后面的行为不是为了逃逸,也不希望发生后面的后果。这点说不过去,因为醉酒并不会让人完全丧失意识,而只是减弱意识,法律认为醉酒驾车者还具有相当意识。即使醉酒驾车者意识非常糊涂,在驾车撞到第一人后真正不清楚自己是撞了人而继续前行,但法律仍然认为他后面的行为造成后果是间接故意。因为,醉酒本身就不允许驾车,驾车者在醉酒时也完全可以选择不驾车,但他选择了驾车,法律就不会因为他神志不清楚而免责。这个道理正如某些人醉酒后杀人一样,在刑法中叫“原因自由行为”。
去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65204起,造成73484人死亡、304919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0.1亿元。这个数字是惊人的,也远远高于其他国家的比例。在新的社会环境下,面对交通事故不断增长的现实,就应当有更严厉的手段来加强管理。成都这个判例以死刑的最严厉惩罚,吹响了严格制止违规驾车的号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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