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安徽霍邱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取消“6亿元巨奖民企”。据称,此项决议在县人大常委会讨论中获得全票通过,再往前回溯12天,也就是7月10日,当地的人大常委会也是同样全票通过奖励决议。两个完全相反的决议在短短几天之内均以全票通过,这不能不说舆论风暴产生了作用,却也同时说明,当地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似乎有那么一些不太庄重,有那么一些不够严肃,人大代表们并没有得当使用本属于他们的权力。
对于错误的决议当然应该纠正,但错误也“一致通过”,正确也“一致通过”,如此的一致倒不是反映了什么“精诚团结”,而难免给人以被操纵之嫌疑。至于被操纵的目的,难免有披上合法化外衣以规避追责的考虑。这并不是孤立的现象,近年来通过人大程序来使地方决策合法化的做法比比皆是,一方面反映了社会程序公正意识的上升,另一方面更反映了人大地位的尴尬。
然而,能够把相反的决议都拿到人大上来通过,本身就说明人大并不是“橡皮图章”,而是有着决策权的权力机关。但人大代表们的一致通过,即使有不同意见也不反对,这只能说明当前一些人大代表的素质需要提高,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并不具备议决政治的素质。安徽霍邱事件当中,民企老板自身就是人大常委会成员,且在投票过程中并不回避,不管法律本身有无相关规定,也应主动回避,这是法律的基本精神。虽然我们素来有“唯才是举”、“举贤不避亲”的传统,但这样的传统所造成的危害早已泛滥。
安徽方面强调,“6亿元奖励”风波前后,霍邱人大程序是肯定合法的,在当地还有官员强调奖励的决议并无错误。因为这也是按照当初与民企投资的约定来履行承诺的。为什么会引起轩然大波呢?如果一个决议事先公开,经过详细讨论,人大代表们能够按照所代表的民意履职并进行投票,那么决议本身就是一个民意的聚集过程,又怎么会引来社会各个方面的不理解呢?用纳税人的钱奖励企业,并不是霍邱的发明,如果不计较企业的所有制,那比霍邱奖励数额更大的例子也不在少数,典型的就是政府以财政资金补贴国企,然而这样的补贴往往并未经过公众讨论,更没有获得人大的批准,因此争议不断。
不对人大的相关权力进行再次明确,过错就容易继续发生。目前,有人质疑4万亿的投资流入股市楼市,为股市楼市的泡沫推波助澜,那么,对于4万亿投资中的财政拨付部分,各级人大应该发挥强力监督作用,看护好公共利益,对公众负责。事实上,宪法和法律赋予了人大及人大代表诸多权力与权利,这种“权”并不是空泛的,而是实实在在有明文规定的,只要使用得当,这种“权”既能够变成民意的伸张渠道,也能够变成民主决策与监督的有力武器。这就需要各级人大及人大代表们首先明确自身的职责,敢于为民代言,善于为民代言。这样的代言多了,社会更加信任人大代表了,那人大依据程序作出的任何决议自然就得到社会理解,而就不用动辄民意汹涌、斥责连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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