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劳动社保专家:可考虑赋予用人单位或工伤基金“代位求偿权”
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该不该删除?国家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征求意见稿一公布,马上受到广泛关注。今早,广东一些知名劳动社保专家建议,该规定不宜简单删除,可考虑保留的同时赋予用人单位或工伤基金“代位求偿权”;如果删除,相应配套措施也应跟上。
算不算工伤,待遇差别有多大?广东法学会劳动关系研究会副会长、华南师大法学院副教授周贤日分析,如果认定为工伤,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符合工伤待遇的医疗费、工亡补助金等由用人单位承担(参加了工伤保险,则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如果不再认定为工伤,则交通事故实行“过错责任”,就要按照事故双方责任来决定。
周贤日认为,当前的突出问题是,交通事故虽有交强险,但其补偿标准较低,往往不足以保障上下班途中遇车祸的职工,并可能存在肇事逃逸等无法获赔的情况。其他民事索偿,也存在难度大、执行难问题。上下班不能说与用人单位完全无关,如没有相应机制,保障责任推向了社会,职工权益反而难保障。
“其实要平衡双方权益,完全可以在保留有关规定基础上,对《条例》进行完善。”周贤日说,目前上下班车祸赔偿中,存在双重赔付,即受伤职工除获得工伤补偿外,有时还得到责任方的赔偿,这也不完全合理。可考虑借鉴国外经验,保留“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同时增加规定,用人单位或工伤基金赔付后获得“代位求偿权”,可向事故责任方追讨赔偿。
中山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申曙光教授也不赞成简单删除。他认为,由于“上下班途中”的边缘性,有争议是正常的,但讨论必须有基本方向,否则难有明确结论。总的来说,经济社会越发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应越宽广,这也应是工伤保险改革的方向。从这个角度看,取消上下班途中遇车祸算工伤,实际收窄了保障范围。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步林则认为,取消“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也有一定道理。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用人单位很难控制,如完全按工伤处理,确实已超越用人单位应承担责任的合理范围。但考虑到目前交强险保障水平不足够、可能存在肇事逃逸等情况,如果《条例》按此修改,相应配套措施应跟上,如:提高交强险赔付金额、建立完善的交通事故救助制度等。(记者马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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