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凶犯判死:极具里程碑意义的案例
成都这个判例恰恰在警示所有的醉酒驾车者,不要以为醉酒驾车造成严重后果,只会判处交通肇事罪,判处个三五年完事,而完全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死刑。因为,每个醉酒驾车者根本无法算准自己有多清醒的意识,万一意识非常糊涂,在撞了第一个后仍然浑然不知,继续前行撞到其他人,那么死刑就可能从天而降。最好的选择是,喝酒后不要驾车。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23日对一起特大交通事故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孙伟铭因无证、醉酒驾车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被依法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孙伟铭当庭提出不服判决要上诉。(《羊城晚报》7月24日)
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名判处恶性交通事故当事人刑罚,不乏判例,不过,用这一罪名对醉驾者判处死刑属于全国首例。这一判例极具里程碑意义,一方面,这个判例本身给醉酒驾车者一个极大的警醒,防范潜在的醉酒驾车行为;另一方面,它也可以提醒立法者和民众来共同思索,如何将关口前移,制止那些严重违规驾车行为,迎接我们这个“汽车社会”的新时代。
从刑法理论上讲,孙伟铭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可谓罪当其罚。因为,孙是在醉酒且违规驾车撞到一辆车后继续驾车逃逸,再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其驾车逃逸行为表明其为了逃避惩罚,不顾不特定的多人生命财产安全,对恶性后果是放任的,是间接故意的。
许多醉酒驾车者包括南京那位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肇事者,认为他们在第一次发生交通事故,撞到人后,因为醉酒根本不具清醒意识,不知道撞了人所以继续前行撞到了第二、第三甚至更多的人,他们认为后面的行为并不是为了逃逸,也不希望发生这些后果。这点是说不过去的,因为,醉酒并不会让人完全丧失意识,而只是减弱意识,法律认为醉酒驾车者还具有相当意识,在撞人后不及时停下来接受处理而是继续驾驶,就是一种放任。即使醉酒驾车者真正因为大量饮酒,造成意识非常胡涂,在驾车撞到第一人后真正不清楚自己撞了人而继续前行,但是,法律仍然认为他后面的行为造成后果是间接故意的。因为,醉酒本身就不允许驾车,驾车者在醉酒时也完全可以选择不驾车,但这时他选择了驾车并且连续发生了严重后果,法律就不会因为他神志不清楚而免责。这个道理正如某些人醉酒后杀人一样,在刑法中叫“原因自由行为”。
成都这个判例恰恰在警示所有的醉酒驾车者,不要以为醉酒驾车造成严重后果,只会判处交通肇事罪,判处个三五年完事,而完全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死刑。因为,每个醉酒驾车者根本无法算准自己有多清醒的意识,万一意识非常糊涂,在撞了第一个后仍然浑然不知,继续前行撞到其他人,那么死刑就可能从天而降。最好的选择是,喝酒后不要驾车。
另一方面,民众之所以对于杭州飙车案、南京醉酒驾车案极为关注,对成都这个判例拍手称快,反映了我们社会转型中一种焦虑,以及对立法与司法更严厉防范交通事故的一种期待。
目前我们已经步入“汽车社会”。有数据统计,截止到2008年9月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为16803万辆,其中,单单私人汽车就有4018万辆。另一方面,交通事故仍然是民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最大杀手。2008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65204起,造成73484人死亡、304919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0.1亿元。这个数字是惊人的,也远远高于其他国家的比例。
面对着交通事故不断增长的突出问题,公众期待着更严厉的规则来加强管理。成都这个判例以死刑的最严厉惩罚,吹响了在汽车社会要更加严格制止违规驾车的号角。但是,光司法一方的努力还是远远不够的,立法、行政等多方面应当齐头并进,立法也应当顺应汽车社会的到来,将防范关口前移,例如将违法改装车辆、飙车、醉酒驾车等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进行刑罚处罚,在民事上对交通肇事者加大惩罚力度,甚至将劝酒者规定为应负连带赔偿责任;在行政管理上,严格执法,对飙车、醉酒驾车等行为及时给予行政处罚、吊销驾驶证照等等。
但愿成都的判例不仅仅被当作个案,而是应当作为一个拉开严管“汽车社会”的序幕!
首席评论 □杨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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