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遇车祸拟不再算工伤。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各界人士可以在2009年8月15日前,通过网站、信函、邮件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该征求意见稿删去了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对此,国务院法制办的考虑是:
2004年条例制定时,交强险尚未出台,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难以从其他途径得到保障。交强险实施后,职工可以从交强险得到补偿,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
另外,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而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的现行规定,导致了政策上的不平衡。实践中,由于住房商品化和人员流动性的提高,对如何确定上下班途中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
从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看,上下班途中虽然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并不等于就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即使删除此项规定,也符合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原理。
从国外情况看,许多国家未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有的国家虽然将其纳入,但对“上下班途中”、“机动车”等概念作了严格限定,如仅限于单位提供的班车。
总之,不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的做法不仅更为简便、可行,而且妥善处理了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关系。
据了解,此修改如果最后成行,必将影响各地方对工伤赔偿的认定。去年5月,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对上下班遇车祸算工伤做了细致规定。如果致伤的“机动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范围的,可认定为工伤,但职工若因酒后驾车、无照驾驶和驾驶无牌照车辆导致伤亡,将不予认定为工伤。
专家点评
修改将避免“一事两赔”
截至记者发稿时已有700余人对此意见稿发表看法。劳动保护方面的专家左祥琦律师在记者采访时对这一政策作出了点评。他说:“这一措施平衡了各方利益,更具合理性。”
一般的职业伤害,如机器致伤,往往没有第三人侵权的行为。而上下班途中遇车祸,却牵扯到第三方。按照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当事人在得到了第三方的民事赔偿后,还可以申请工伤保险赔偿,等于在一场事故中,享受了两次赔偿。这种合法行为显然缺乏合理性。
取消这项赔偿,缩小了工伤赔偿范围,有利于提升赔偿额度。可以说是把好钢用在刀刃上,使严重的工伤补偿待遇,有了提升的空间。RB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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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违章驾驶也可定工伤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与犯罪相比,社会危害性较小,不宜将因这两种行为导致的事故伤害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据此,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的这两种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工亡补偿标准提至60个月
为了解决部分地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过低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设计了两种方案:第一,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月平均工资的,以全省月平均工资计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第二,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由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至60个月提高到60个月至8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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