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武汉市第12届人大常委会18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13种情形之一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分别是: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满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楚天都市报) (记者陈凌墨 实习生徐小龙 贾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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