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公民举报豪华办公楼牵出“白宫书记”,继而牵出迫害举报人事件,最终真相大白,“白宫书记”被查处。经查,“白宫书记”张治安买官后大肆卖官,然而向其买官者现在还稳稳坐在买来的官位上(7月19日《现代快报》)。
我国刑法规定,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行贿数额达1万元以上的,即构成行贿罪。显然,在这帮巴结“白宫书记”的买官者中,许多人已经涉嫌行贿罪。
但我们不难发现,在“买官卖官”这种“对合关系”的犯罪中,即便卖官者“不幸”锒铛入狱,买官者也多是毫发无损。“白宫书记”张治安本人的经历就是个证明———张治安的乌纱帽来得也不干净。2003年,阜阳市颍上县原县委书记张华琪案发,首次暴露出张治安行贿10万元买官的行为。但这并没有影响到张治安的官运,相反使张治安更加胆大。当上颍泉区委书记后,他大肆受贿卖官,把当初的投入以数倍收益收回。
为何在行贿事实曝光后,买官者的“乌纱帽”却照戴不误呢?有关方面常常给出这样的解释:如果追究行贿者,干部“大换血”,将导致一些部门瘫痪,要正确把握“度”,毕竟培养一个干部也不容易,要给他们一个自新的机会。但显然,“买官卖官”现象严重腐蚀干部队伍,促使投机钻营、阿谀谄媚等政客作风在国家机关流行,恶化政治空气,进而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如果不对投机钻营、心术不正的买官者依法追究,就是违反了“罪刑责相适应”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基本原则,是对法律的公然践踏。
我国已签署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可根据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采取措施,消除腐败行为的后果。按照“条约必守”的原则,追究买官者的行贿责任、同时毫不留情地剥夺其“官帽”等既得利益,也应当成为我国立法选择和遵循的价值目标。
去年5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见》,其中规定,“对行贿买官、受贿卖官的,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俗话说“死了张屠夫,照样吃猪肉”,严肃追究买官者,天并不会塌下来。买来的“官帽”当然不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如果承认这些买官者的既得利益、“追认”其合法地位,反倒是后患无穷。买官者们必将处心积虑、挖空心思收回“投资”,腐败现象定会薪火相传、难以根治。因此,对于那些浮出水面的买官者,必然采取断然措施,撸掉他们的“乌纱帽”,绝不能让买官者在窃取来的官位上继续风光了!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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