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下午3时30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5·7”交通肇事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三年。(7月21日《西安晚报》)
对于这样的结果,双方家长都表示不满意,特别是死者谭卓的家长,他们在庭审时就对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胡斌提起公诉表示过不同意见,认为胡斌构成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这意见既未被检察机关采纳也未被法院所采纳。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如果判断胡斌是交通肇事罪,他的主观心态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产生是过失的心理态度,他应当是排斥、反对危害结果产生,轻信凭借自身技能及相应的某些外部客观条件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产生,或者采取了积极措施来避免结果发生。但是,胡斌以每小时84.1公里至101.2公里范围在闹市区飙车,这种时速,很难说他有什么客观凭借能使自己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其主观心态也可能是明知会发生危害后果而放任后果发生的间接故意,也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判决的罪名值得商榷。
此外,法院判决胡斌有期徒刑三年,原因是胡斌的行为不符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关于交通肇事罪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具体规定。事实上,一些严重的超速驾车、醉酒驾车、驾驶改装车,虽然没有造成二人以上死亡等严重后果,但其对公共安全的潜在危险和对于民众心理的冲击是巨大的,因此,司法解释应将这些行为规定为“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加重处罚,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内处罚。
最后,在许多西方国家,对于严重超速驾驶和严重醉酒驾驶的行为,很多直接规定为犯罪,进行刑事处罚,将防范交通肇事的关口前移;如果因此造成了交通事故,加重处罚。而目前我国对于这些行为是行政处罚,因此,在杭州飙车案、南京醉酒驾驶撞人案发生后,立法机关可以考虑对这些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入罪,以进一步防范恶性交通肇事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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