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决定,奖励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6亿元人民币。此事业经县人大常委会决议通过,似乎已具法律约束力了。
这件事在社会上产生了争议,人们确实有理由表现出某种程度的“疑虑”。有关报道强调霍邱是一个国家级贫困县,言外之意是,巨额奖励给当地财政构成太大的压力。还有人说,大昌矿业发展前景未明,政府把宝押在它的身上,万一它投资失败了,怎么办?
当地领导似乎早就预见到争议的焦点所在,他们给公众算了一笔账:大昌矿业计划上100万吨球墨铸造项目,建成后年产值66.7亿元、税收5.89亿元,可解决2500人就业。似乎数字能够说明一切。到时候政府财政增收,找饭碗的有饭碗,是一笔相当划算的买卖。
投资有成功的巨大可能,也有失败的巨大可能,这些都不说了。我们不妨干脆假定投资百分之百地成功,政府和居民都能从投资中受益,政府和人大常委会就可以奖励大昌矿业6个亿?
政府用于奖励的钱,不管它来自预算内还是预算外,总之是纳税人的钱或其他公共财产。决定这些钱去向的最终权力属于当地全体人民。一笔接近政府全年财政收入的临时预算,是一项重要政治决策,必须郑重其事。且不管人大常委会批不批准巨奖,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给一家私营企业送钱,这本身就有违政治规范。一奖就奖6亿元,这样的大手笔,古今中外闻所未闻。
中国的发展立足于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的一个前提条件是产权制度。在现代产权制度下,私有财产与公有财产边界明晰,两种产权泾渭分明。西方曾有一种极端表述,说“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反过来,把公共财产白送给私营企业,这种做法在西方也是不允许的。由于财政权控制在议会手中,政府送钱给私营企业,在事实上也不可能成为现实。
清朝末期洋务运动兴起,一些地方大办厂矿,主要体制是所谓“官督商办”。政府出一部分钱,商人入一部分股,但并没有政府把钱白送给商人作资本的做法。清朝政府也知道,西洋政府可以坚决保护私有财产,但不可以把公帑白白送给私人。事实上,洋人之间的私产赠送,政府还要征收重税。
发展经济,私营企业确实是一种主要的经济活动组织形式,而从西方市场经济的历史看,企业的创设、发展、壮大是市场自发的产物,政府不必也不宜插手干预。把纳税人的钱拿来“奖励”私营企业,将公财直接变成私产,纯属我们一些地方政府的发明创造,有违“国际惯例”。政府能够慷纳税人之慨,根本原因在于权力未受权利的应有约束,可以为所欲为。霍邱县巨奖私营企业,实际上是一种行政乱作为。
公权力可以乱作为,有人想象权钱交易的可能性,就是逻辑的合理演绎。6亿元平白无故从天而降,相当于一笔“无主财产”,就有一个如何分配的问题,私人老板一人独吞并不符合“人情世故”。谁都知道,有果必有因,6亿元从天而降,掌握权力的人是幕后推手。有了第一次成功,给予掌权者足够的激励,就会有第二次的成功。见者有份,最合乎“经济理性”。
对于这种把公财白送私人的做法,怀疑显然符合理性,而理性不能止于怀疑。我们必须坚决制止违法的产权白送行为,而要实现这个目的,目前只能寄希望于舆论监督引发上级干预。若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能从规范权力、保障民权入手,使政府的钱袋掌握在人民手中。往小了说,这是一个法律问题;往大了说,这是一个宪政问题。(杨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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