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非典疫情到汶川地震,我国各级政府的信息公开意识有了长足进步,而这段时间正是广州、上海等地政府开展信息公开地方立法的活跃期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
陈冀杨金志程义峰秦亚洲
2003年初,中国首部政府信息公开的地方立法《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实施,当时广州及我国其他一些地区已出现非典疫情;2008年5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不到两周,发生了汶川特大地震。
《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起草者、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恒在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两部法规刚刚出台就都面临重大突发事件的“大考”,而政府的反应和举措却并不相同,折射了在立法的持续推动下,政府信息公开理念正在发生转变。
非典疫情“打太极”,地震灾情全公开
2003年1月1日,《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信息公开的地方规章。“政府法制部门、法学界对这个规章寄予厚望”,刘恒说。
2003年初,广州已出现非典疑似病例,但政府相关部门并未及时公布。当年1月底,加拿大温哥华的媒体给刘恒打来电话,询问广州市有没有很好地实施信息公开规定,广州每天到底有多少非典疑似病例。面对外媒的提问,刘恒回忆道,“当时的情况基本是被捂住的,我只好‘打太极拳’说,规定刚刚生效,人们还不太熟悉,政府如何应对也有个过程,我们需要一定的耐心。”
直到2003年4月之后,非典疫情的信息公开的情况才比较顺畅。但刘恒分析说:“虽然非典疫情的信息得以公开,但这并不是广州市规定的功劳,而是靠传统行政手段推动的。事后来看,当时广州市规定刚刚出台,政府的确还不具备主动公开的观念;此外,广州市规定的效力等级比较低,难以在这起涉及全国的重大事件中起到主导作用。”
2008年5月1日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出台。11天后,四川发生了汶川特大地震。“大地震中信息公开的情况,跟5年前的非典完全不一样。我们对灾情信息的及时披露,极大地支持了救灾工作开展;我们在救灾中表现出的积极形象,在国内外得分很高。反过来说,如果没有2003年非典疫情在信息公开方面的经验教训,恐怕这次的应对不会这么从容主动”,刘恒坦言。
地方立法推动全国立法
刘恒认为,从非典疫情到汶川地震,我国各级政府的信息公开意识有了长足进步,而这段时间正是广州、上海等地政府开展信息公开地方立法的活跃期。“星星之火”逐渐形成的燎原之势,推动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制订。
2002年5月,广州市成立《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立法起草小组。谈及当时关注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因,刘恒说,我国在2001年底入世,而世贸组织有一个很重要的“政府透明规则”,成员方政府必须履行这一规则。其次,我国的政务公开已推开多年,厂务、校务、村务公开也都在不同程度地推进,有必要从法律层面予以规范和保障。
《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草案四易其稿。立法小组先根据国外的大量资料拟出第一稿;在听取全国各地行政法学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第二稿;在考察了青岛、上海、南京等城市的做法后,又形成第三稿;征询广州市政府各部门意见后形成第四稿。第四稿经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2年11月6日公布,2003年元旦实施。
《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公布实施后,在全国引起示范效应和“连锁反应”。在此后一两年的时间里,上海、深圳、重庆、北京、厦门等地都制订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建立了新闻发言人等配套制度。
“随着一些地方政府纷纷制定信息公开规章,中央政府立法的时机渐渐成熟。《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多次听取广州市和我本人的意见,广州市规定的大部分条文都被条例所吸纳。上海等地的立法实践,也为中央政府立法提供了大量宝贵经验”,刘恒介绍说。
敢于突破“外国成规”
作为中国首部政府信息公开地方规章,《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引起了海外的高度关注。2003年5月,耶鲁大学中国法研究中心副主任贺诗礼在美国《商业周刊》上发表文章,称中国已跨入政府信息公开行列。
刘恒说,广州市规定虽参考了国外立法经验,但有所突破。其一,美国法律把公民叫做申请人、政府叫做被申请人,而广州市规定把公民叫做权利人、政府叫做义务人。刘恒解释说,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提法过于专业,信息公开理念要在中国普及,就要树立公开是公民权利、政府义务的思想。
其二,广州市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决定部门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这一点,在国外的法律规定中是看不到的。刘恒认为,重大决策“预公开”,事先让民众知道,搞还是不搞、怎么搞都要让民众参与讨论,能够有效增强政府决策民主性,预防腐败,实现风险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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