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收归政府就不“违建”了?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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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建”收归政府就不“违建”了?
2009年07月19日 05:08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7月16日,排查出近900户违法建筑的重庆市北部新区规划办通报,今后,强拆费用将由业主承担,并按照违法建筑面积罚款,每平方米罚款1000元。下一步,还考虑没收违法建筑,产权归政府。(7月17日《重庆晚报》)

  每平方米罚款1000元,这是执法还是圈钱?还考虑没收违法建筑产权归政府,换个强势的“业主”建筑就合法了吗?

  200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细化了对城镇违法建筑的处罚条款,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不能没收实物的,没收全部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由此来看,每平方米罚款1000元,明显超过了法定的标准———重庆的房价超过每平方米一万元了吗?不错,处理违法建筑,根据情况可以没收实物,但《城乡规划法》并没给出没收后的处理意见,所以将其产权收归政府,这行不通:那些建筑之所以违法,是与规划要求相左。如果政府可以留用,就说明(可以)不影响规划,既然如此,当初业主提出建设申请就该批准。否则,政府也同样没有留用违法建筑的理由。

  “执法不能与利益沾边,否则就会陷入枉法泥淖。”对照这个常识,执法者还需自省。

  □成彪(编辑)

【编辑:卢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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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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