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问责、如何问责、问责到什么程度,新规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标准
随着一些“公共突发事件”的增多和公共权力运行透明度的提高,对官员问责的力度越来越大,官员问责迅速成为一大热门话题。
但在一些人看来,多数问责是因为事件性质太恶劣、公众关注度太高,在“不问不足以平民愤”的情况下,有关部门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进行处理。再加上以往问责过于笼统化,缺乏一个系统化、规范化的制度规定,缺乏一个明确的、具体的操作标准,使官员问责的制度公信力大打折扣。
北京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敏对记者坦言:“是否问责、如何问责、问责到何种程度,这是关涉到问责制度的核心问题。如果问责的程序和具体操作都仅局限于自身部门或纯粹由其系统内部‘自行运作’,这样的问责操作程序自然难以力排众议,民众对此进行质疑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随着《暂行规定》的正式实施,上述质疑将失去存在基础。因为《暂行规定》对问责的情形、方式、程序等进行了详细说明。
《暂行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郑广永博士告诉记者,遵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原则,党政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此,《暂行规定》对那些“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的领导干部作出了从重问责的规定,同时也对“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领导干部作出了从轻问责的规定。
“这样的制度安排,体现了最大限度地教育和爱护干部的原则,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精神,也使《暂行规定》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王敏律师认为。
高调问责低调复出现象将得到有序规范
官员问责之后,能不能复出,该如何复出,是干部问责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最受民众关注的话题之一。
“阜阳毒奶粉事件”、“松花江污染事件”、“三鹿奶粉事件”、“山西溃坝事件”、“贵州瓮安事件”……每一个重大事件的处理,都有一大批官员被问责。
然而,在官员被问责的同时,被问责官员“悄悄地”复出的消息也屡屡见诸报端,不知不觉之间,他们中的一些人已重获要职,有的甚至得到提拔。
因派警察进京抓记者而被称为“最牛县委书记”的辽宁省西丰县原县委书记张志国去年年底悄然任职;因“黑砖窑”事件被免职的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副区长段春霞被任命为尧都区区长助理,在贵州瓮安群体事件中被免职的瓮安原县委书记王勤也悄然调任黔南州财政局副局长……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东方公共管理综合研究所常务副所长杨维富博士对记者分析道,这些官员有相似的经历和遭遇:都曾被高调问责,又低调进行了复出,虽然有的复出计划最终因社会的高度关注而“夭折”。
“但这种这边高调问责,那边低调东山再起的‘休假式问责’,已然严重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杨维富博士不无忧虑地表示。
对此,《暂行规定》从制度层面进行了查漏补缺,明确规定“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并且,对他们的复出也进行了一定的制度安排:“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这些具体的条文规定,让官员问责在实践中有了很强的可操作性。干部问责新规的出台,将有助于加强对“庸官”、“懒官”、“贪官”的惩戒,让官员真正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意识,确保公共权力的正常运行。”王敏律师强调。 (记者 曹建文)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