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伴随着一些突发事件特别是一些重大食品安全、治安与群体事件的处理,对官员问责的力度越来越大。
与此同时,一些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关的行政问责法规,把官员问责制引入行政管理之中。但由于缺乏一个明确的可操作标准,到底该问责谁、该问责到怎样的程度等存在着较大的社会分歧,使问责制度及其复出机制饱受争议。
上述争议将有望得到根本解决。伴随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领导干部问责将正式进入制度化时代。
问责范围实现了党政干部的“无缝覆盖”
在中国的政治生活实践中,党的领导干部同样掌控着行政公权力,一些地方或部门的党委书记(党组书记)还通常被称为“一把手”、“班长”等等。
但在贵州瓮安事件问责之前,在一些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的处置中,被问责的常常是行政领导,而党委主要领导则往往被免责。
北京市政治文明建设研究中心副研究员郑广永博士对记者表示:“以往的问责对象大多局限在行政系统内,而负有领导和决策责任的党委系统却置身事外,使问责机制的权威性受到较大冲击,《暂行规定》的正式出台有针对性地解决了这一突出问题。”
就此,《暂行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暂行规定》还同时对参照执行对象进行了规定:“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实行问责,适用本规定。”“对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实行问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撰文认为,《暂行规定》将问责的对象定位在“党政领导干部”,也是对官员问责实践的一大突破。2008年的贵州瓮安事件震惊全国,瓮安风波平息后,其时的县委书记与县长一同被免职。这一党政官员“捆绑式”问责释放出一个信号,问责的关键在于实现权责罚的一致,任何有权无责或有责无权的潜规则均应打破。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在具体实践中,党委的决策、党委的领导人往往是最重要的,但在以往,问责往往不会涉及党委的领导干部,使得问责制度缺乏公平性。而此次规定采取不仅追究行政责任,也要追究党的责任的方式,提振公众信心。
党委和政府虽然是不同的组织体系,但在中国重大问题决策执行是一体化的,党委决策、政府执行,一体化的模式是适应中国的现实的。
“新出台的《暂行规定》实现了党政领导干部的无缝覆盖,无疑有助于校正以往一些地方在问责实践中所出现的权责不一现象。”王琳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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