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15日电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北京市二中院今日一审宣判,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陈同海因受贿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报道说,1999年到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钱财1.9573亿余元。案发后陈同海退缴了全部赃款。陈同海论罪应判死刑,因其认罪悔罪并检举他人犯罪线索而改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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