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赃款的下落是证据链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郑伟参与了案件的旁听,他告诉记者,买房也好,炒股也好,总该有个明确的去处。“从目前证据看,光有口供不足以证明罪名成立。”
第二罪:收取贿赂98万
王先龙还涉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根据指控,2002年9月,华龙公司与浙江中矿实业联合发展公司(下称中矿公司)、中矿公司工会等四家单位,共同出资成立新东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新东方置业),运营杭州某房产项目。期间,王先龙接受了中矿公司工会赠予的5%的干股,并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方式,将该股权转到外甥名下。
2005年8月,在新东方置业的股权转让中,王先龙通过溢价转让方式获得溢价款98万元。“5%的干股不是白送的。2004年2月,我就以每股1.634的收购价,将155万元交给中矿公司工会,作为股本金。”王先龙解释到。
此外,检察机关也指控,2005年12月,浙江省国资委对华龙公司财务进行审计,害怕事情暴露的王先龙于是退还100万元(98万元+2万利息)。王先龙对此有异议:“这是因为浙江省纪委出台了相关文件。”
相关文件指的是《关于严格执行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考核和投资入股有关规定的通知》。各省属国有企业必须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投资入股进行自查,对不按规定的,应主动在2006年2月底前退还。
“王先龙的入股是普通的、正常的投资入股。根据纪委文件,投资入股只是一种轻微的违纪行为,不涉及刑事责任。况且,他也在规定时间内主动纠正。因此,说是受贿极为勉强。”郑伟这样认为。
第三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
指控称,2006年11月,持有华龙公司35%股份的浙联房产集团有限公司提出退出合作,并以每股8.66元的价格转让股份。王先龙明知华龙公司股份的价值高于8.66元,却以国有公司受让股权需国资监管部门审批等为由,极力阻扰石化建材集团董事会的收购决议。次年7月,浙联房产将股份卖给了王先龙拥有股份的余杭海欣投资公司,给石化建材集团造成23682.55万元的损失。
“8.66元的价格偏高,这是董事会比较倾向的全体意见。”王先龙当庭辩解。
记者了解到,经刑法修正案修订过的刑法第168条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在司法实践中案例很少。这也使得该罪的判定没有固定模式可以借鉴。
在郑伟看来,“石化建材集团没有完成收购,就性质而言,最多只能说是没有把握住一次投资机会。这与滥用职权罪中要求的造成严重损失,还是有本质区别的。”
目前,已经有七位刑法学博导教授曾就王先龙一案撰写了《法律意见书》,建议司法机关宜本着实事求是和独立办案的原则,重新核查与本案相关的所有证据,在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之间作出实事求是的判决。他们同时呼吁:越是大案,越要慎重。要把大案办成铁案,要避免大案成为冤假错案。
法庭没有作出当庭判决,本网记者将继续跟踪报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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