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新的历史时期、新形势下一份指导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文件。
特定领域行政争议日趋复杂化
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以及职能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这些管理手段和具体行政行为,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其中一些行为可能会产生行政纠纷,进而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反映到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
与此同时,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在一些特定的领域和行业,纠纷和矛盾大量显现。如政府大规模公共投资振兴经济政策引起的农村土地征收及城市房屋拆迁等问题,使得行政争议日趋复杂化。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些因民生问题而引发的纠纷,因直接涉及相对人的基本生产和生活,极易演化成突发性、群体性和极端性的事件。
“为回应当前形势下人民群众对行政审判工作的新要求与新期待,最高人民法院专门针对当前的形势,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践,制定出台了意见。”该负责人解释说。
慎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
意见提出,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增强为大局服务的意识,认真审理好因金融危机应对措施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克服就案办案、孤立办案的倾向。
该负责人说,具体到个案,就是对于因行政指导或政策调整而引发的案件,既要注意保护各类企业的信赖利益、公平竞争,促进政府诚实守信,也要考虑因金融危机而导致的情势变更因素,充分考虑特殊时期行政权的运行特点,妥善处理好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
对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要依法慎重受理和审理,正确处理公开与例外的关系。既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政务公开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又要注意把握信息披露的时间、对象和范围,保证政府信息公开不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非诉行政案尽量缩短审查期限
据了解,此次意见明确,对于行政机关和权利人依法提出的非诉执行申请,人民法院要尽可能缩短审查期间,及时审查,及时执行。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可以依法先予执行。确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的,一般应当准许。
该负责人表示,上述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在非诉行政案件审查程序、审查时间和审查标准等方面要做到依法、适当。要切实考虑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相关的非诉行政案件的特殊性,采取更加便捷、合理的方式和标准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执行,确保政府调控措施的落实。
保护诉权畅通行政案件受理渠道
针对当前个别地方仍然存在的有诉不理、有案不收的现象,意见强调,在当前形势下,要更加注重保护诉权,畅通行政案件受理渠道。要防止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外,人为地给行政案件的受理设置障碍。
这位负责人强调要将协调、和解机制贯穿行政审判程序的全过程,把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衡量行政审判的重要标准。重视借助法院和法官之外的力量参与协调,通过行政机关首长、上级行政机关、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法院的合力,有效化解行政纠纷。
“要注意协调和解的合法自愿,重视和解协议的执行。要探索建立制度化的沟通协调平台,形成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机制。”该负责人指出。
责令重做类判决要具有可执行性
意见规定,人民法院作出责令重做类判决时,要明确具体,并具有可执行性,防止在执行环节出现争议而影响案件处理的效果,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
该负责人指出,通过行政裁判方式和种类的创新,要更加注重解决实体争议和基础性争议,避免“官了民不了、案结事不了”的现象。
这位负责人还强调,与人民法院其他审判工作相比,行政审判工作要更加主动、更加自觉地依靠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积极主动地服从并服务于党的各项工作大局。
“特别是对于大要案,要主动向党委和人大报告,上级法院要及时进行跟踪指导,依法进行监督,以避免因案件审理不慎,而影响经济发展、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妨碍社会稳定。”该负责人说。本报记者 袁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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