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媒体报道,分别向广州市7个部门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徐大江,已将明确回复不予公开的广州市工商局告上了法庭,此案数日后将开庭审理。
“数日后将开庭审理”云云,意味着法院业已受理此案。不满于政府信息公开而兴讼,公民徐大江即使不是第一人,在目前也堪为“先驱”。有理由相信,只要公民知情权与政府信息公开之间存在较大落差和较大张力,徐大江就不会是为此提起诉讼的最后一人。在政府信息公开还存在诸多不足的背景中,徐大江的诉讼,与其说是维护其个人权益,不如说是给政府信息公开上课。自然,课堂上坐着的学生,不仅应该包括广大公民,更应该包括政府部门。
据报道称,徐大江向7部门申请信息公开,都陆续收到了回复。可不要小看了这个“回复”。从前以至现在,一个公民向政府部门提出某项申请,三请四催,几乎都望眼欲穿了,也未必能得到一个步履姗姗的“回复”。徐大江陆续得到了回复,看起来不是因为他这个申请人的身份特殊,也不是因为他申请的事项特殊(他要求公开的信息不过是2008年1月至2009年5月间对流通领域的所有行政处罚决定书),而可能表明,这7部门对于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许还不像一些人想象的那样糟糕。
然而,回复固然是都回复了,但对同一个申请,7个部门的答复却各不相同。这样的结果使人哭笑不得,更使人无所适从。答复不同,可能与部门对法规理解不一有关,也可能与部门是否作为有关。被告上法庭的市工商局之所以回复“不予公开”,援引的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答复“完全公开”、“部分公开”的部门,援引的还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人们不难看出,“不予公开”与“完全公开”、“部分公开”之间的差别,决不是程度、范围的不同,而是本质的不同。这样矛盾冲突的情形,自然是政令不一的表现;而其间的差异,若使人怀疑有关部门不作为,对此一点也不应感到意外。
到底是谁有理,法律自有公断。但政府因为信息公开事由遭遇公民诉讼,却可以获得以下几点启示:一是政府信息公开已不是可有可无、可大可小、可粗可细之事,政府做得不到位或公民认为政府做得不到位,都可能面临诉讼。二是至今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已一年,但不少公民仍茫然不知哪些信息可申请公开和向谁申请公开。信息公开是政府的法定义务,公民不得其门而入,就是政府的失职。三是尽早完善信息公开制度的细则,诸如对政府信息涉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情形予以更具体的界定,如何更好地实现公民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平衡,等等。
徐大江打官司,输赢也许不是重要的,别人甚至包括他本人都可能持有这样的观点。重要的是,公民徐大江告诉其他公民:应该打这样的官司,而且也打了这样的官司。更重要的是,公民徐大江也告诉其他政府部门:信息公开若不能依法满足公民的需求,不会再像从前那样轻描淡写,轻松过关。滕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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