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2008年9月11日,国务院调查组初步分析认定,山西襄汾新塔矿业公司“9·8”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中新社发 前光 摄
中新社太原七月二日电 七月一日,山西临汾市尧都区法院对“九•八”襄汾溃坝事故中原襄汾县安监局局长张新如等五名责任人作出一审判决,因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至五年。据统计,襄汾“九•八”溃坝事故已有十七人获刑。
据调查,时任襄汾县安监局局长张新如、总工程师刘政民、煤炭及选矿企业安全股股长王耀红、安监执法队队长杨来成及临汾市安监局工业安监科科长侯春年等五人,无视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明知新塔公司没有安全许可证和尾矿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既没有提请县人民政府对该企业予以关闭,又没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消除坝体存在的重大隐患,致使新塔公司非法生产和尾矿库重大隐患得以长期存在,最终导致了溃坝事故的发生。
此前,临汾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科原科长、临汾市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组办公室主任李炳麟,襄汾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张晓民等十二名嫌疑人,因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等罪名已被山西襄汾县人民法院判处一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据统计,襄汾“九•八”溃坝事故已有十七人获刑。
二00八年九月八日七时五十八分,山西襄汾县塔山矿区新塔矿业公司尾矿库,因该公司长期违法生产,且违规筑坝排放尾矿,导致尾矿堆积坝坡过陡,使坝体局部渗透破坏并引发整体滑动,最终酿成特别重大溃坝事故。事故共造成二百七十七人遇难,四人失踪,三十三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九千六百一十九点二万元人民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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