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国家赔偿法》的修改草案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与此前2008年10月的初次审议稿相比,本次提交审议的法律草案在具体内容上有所改进,有6大亮点值得期待。
但是,多数网友对这些改进却仍然不“买账”,其原因就在于赔偿标准和精神赔偿这两点之前最受人诟病的“缺点”却没有出现根本性的变化。
本次修改亮点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修正案删除了现行法此条款中“违法”二字。这意味着,即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行使职权,但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也要作出赔偿。
在今后的刑事诉讼中,对公民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后,只要结果是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受害人都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这就是说,不仅仅是错拘错捕,即使是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拘捕的,但最终证明受害人无罪,受害人也可提出赔偿——受害人能够获得国家赔偿的情形扩大。考虑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中,包含有轻微犯罪行为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所以修订草案规定,在前述的情况下,有关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处分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如果致人死亡、残疾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请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赔偿纳入到国家赔偿的范围,这是《国家赔偿法》修订草案的突破性亮点。但精神赔偿限定于“致人死亡、残疾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这一范围过窄。
“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增加“违法征用”内容,加强了对公民财产的保护力度。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而且,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违反规定的,可以由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重新审理,依法作出决定。
最高检察院对下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可以进行监督,觉得不合法应当向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二审稿增加一条要求,除了被羁押人死亡的情形,如果出现被羁押人丧失了行为能力的情形,被诉机关要证明自己无责,也必须提供证据。
要惩罚性赔偿而不是安慰性补偿
14年前开始实施的《国家赔偿法》,本意是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改进工作”,它的立法依据直接来源于宪法第41条第3款,“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取得赔偿的权利”。
但是,这部法律存在着赔偿范围窄、赔偿数额低、赔偿责任轻等缺陷。
陕西“处女嫖娼案”的当事人麻旦旦,被无辜关押两天,被指鹿为马地说成是“男性”、被强制做处女膜检测,这个不满20的少女受尽屈辱,但最终仅获区区74.66元的国家赔偿。
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国家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是:坐牢时间×执行赔偿的上一年度全国职工平均工资,麻旦旦那令人惊异的74.66元就是这样被计算出来的。这种将“坐牢”时间工作时间挂钩甚至等同的计算办法一直受人诟病,但这次的修改并没有对此做根本上的改变。
在《国家赔偿法》修改过程中,中国政法大学曾经专门组织过行政法学专家进行研讨,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解志勇认为,赔偿标准的设置有三种:惩罚性的、补偿性的和抚慰性的。现行《国家赔偿法》主要以抚慰性的为主,应该逐步过渡到补偿性标准,同时对某些案件适度引入惩罚性标准。在涉及到人身自由的伤害时,赔偿标准应该设一个最低限,比如1万元,在这个基础上再按日期计算。
关于赔偿标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提出这样的质疑:将一个国家的公民被错误地逮捕羁押、限制人身自由这样一种行为的赔偿标准的单位,换算成工资的概念,会出现道义上和政治理论上的问题,就好像这个国家的公民坐牢也可以算作一种工作。
说到增加惩罚性赔偿,国家行政学院副院长袁曙宏教授强调,国家赔偿一方面要对当事人提供救济使其权利得到保护,另一方面要遏制行政机关、执法机关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对那些明知故犯所造成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遭受损害的行为,如果不加重赔偿惩罚力度,不足以遏制其违法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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