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因涉嫌严重违纪,浙江平阳县县委副书记、县长黄安波,常务副县长徐定锦已被省、市纪检机关“双规”。据悉,针对黄安波违纪问题的举报并非始于今日,早在2006年下半年,黄安波任县长的公示见报后,干部群众关于黄安波的反映和举报就一直不断。(6月29日《法制日报》)
媒体没披露干部群众举报的详情,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干部群众在任前公示时的举报没对黄安波任职产生不利影响——当年11月黄即被任命为县长就是明证。由此,人们不禁再次对干部任前公示的有效性产生怀疑。
本来,推行干部任前公示制度旨在增强选拔领导干部工作的透明度,方便群众监督,但由于监督机关对举报置之不理、公示内容过于简单、公示期限太短等诸多原因,群众即使想监督举报也“心有余而力不足”,而任前公示就逐渐成了“摆设”,中看不中用。据笔者所知,鲜有哪位升迁干部因为公示而“遇阻”。
很显然,在任前公示、群众举报面前,部分领导干部“魔高一丈”,能把任命书弄到手。黄安波是如何神通广大、消除举报的不利影响,我们暂且不论,但由此引起的一个制度性话题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关注:任前公示什么?怎么公示?特别是公示之后怎么办,对举报又如何处理?这些问题不解决,任前公示必定是个花架子。
笔者认为,处理好举报至少应该做到这几点:首先,落实受理部门,对受理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区分哪些是政治思想问题,哪些是违纪违法问题,哪些是工作能力和水平问题等,并列表归类,做到心中有数;其次,组织专门的工作班子,对汇总后的材料进行归口调查,如第一组调查生活作风问题、第二组调查违法违纪问题等,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再次,在分类处理的基础上,向被公示干部及群众反馈结果。惟有如此,任前公示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取信于民。(辛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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