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被异化,为腐败大开方便之门
据吴国林分析,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自治主要体现为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并约定8个方面的事项应该由村民会议决策,但实际操作中,这种民主决策权难以落实到村民会议中,村民自治往往变成了“村委会自治”,并最终演变为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一个人说了算,对村委会权力的内外部监督很容易被架空。
一方面,村民难以有效行使监督权。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胡学相指出,虽然村民享有监督村委会的权利,但由于往往不懂得如何行使权利,加之担心举报会遭到打击报复,所以面对腐败村干部,多数村民常常选择忍气吞声。另一方面,对村干部的外部监督也难以到位。钟闻东说,各级政府对村干部的监管约束,无法像对国家工作人员那样到位,法律制度和监管机制上的真空地带十分明显,再加上人手不足,当前各级政府对于村干部腐败案件,往往是“民不举,官不究”。即使村民把问题反映上来,有关部门也只是按职能分工各管一段,缺乏协调机制。
此外,选举制度的不完善也为村干部腐败埋下了隐患。在胡学相看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干部选举的相关规定过于简略且可操作性不强,以致选举实践中,贿选、操纵选举、行政干预选举等问题不断暴露。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唐士其认为,贿选与村干部腐败有着天然联系,那些通过贿选上台的村干部,很少会考虑带领村民共同致富,而是明确把“做官”视为一种风险投资的过程,一旦当选便想方设法加倍捞回投入成本,从而为日后的贪污腐败埋下伏笔。
遏制“村官”腐败须填堵三大机制漏洞
有关专家建议,遏制“村官”腐败须进一步完善村干部选举、村务管理和决策、村干部监督三大机制:
首先应改革村干部候选人提出办法,完善选民登记和投票程序,确保村民有效行使选举权;加强对村委会选举的组织和监督,严查舞弊贿选,避免“家族村官”、“恶人村官”、“贿选村官”等现象的出现。同时应加强对大学毕业生、退伍军人、私营企业主、返乡务工人员等新生代村干部的培养和选拔,以改变目前村干部年龄渐趋老龄化、学历偏低等难以适应新形势的现状。
二是完善村务管理和决策机制。凡涉及农村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事项,尤其是重大村务和财务, 都要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杜绝由少数人“拍脑袋”决策的现象, 努力提高村务管理和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三是完善村干部监督机制。上级部门对村委会工作的监督应进一步加强,可定期检查村务、村账情况,听取村民意见。珠三角一些地方采用的村账第三方审计就是一种有益尝试,值得继续探索推广。村民更要成为村干部的“全天候”监督者,这就需要进一步打通民意反映渠道,让村民的意见顺利“上传”到有关部门。
遏制村干部腐败,根本还在于要在农村地区培育现代法治文化,增强村民民主参政意识和法律意识,并教会他们行使权利的方法,让村民在发现村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时能及时举起法律武器。(孔博 詹奕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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