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基层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陕西省汉中市安监局综合科干部夏钧的观点很有代表性。他认为,当前在地方政府领导存在一些认识误区:急于出政绩,对企业进行无原则“保护”,包容和谅解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比如提出“先发展后规范”的企业发展政策,盲目攀比企业发展数量和规模,一些小规模企业无法完成技术改造,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差,却仍然急于投入生产,为事故埋下隐患。比如明确提出只要“不出大的事故,不影响大的问题”,相关执法部门必须要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一些地方甚至超出法律原则出台一些“优惠政策”,对基层执法工作加以限制和约束。
夏钧以某县水泥厂为例。这个原本的“包袱”企业改制后被外地客商整体收购。该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协调机构对其“重点保护”,甚至技改时要所有部门都想方设法“开绿灯”。结果,该企业技改项目不经任何部门批准就投入建设,施工过程中多次发生安全事故,多次造成人员死亡。当地安监部门介入调查处理过程时,县政府领导多次直接或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干预、说情,阻挠执法。
“三少”令安监渎职有恃无恐
一个亟待引起重视的现象是,目前安监渎职行为绝大多数得以逍遥法外。有关人士指出,现有体制安排导致检察机关对责任事故中渎职犯罪现象查处难,对安监人员以渎职行为与捞取政绩官员的“二人转”行为未形成有效的法律震慑。
广东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曾专门就责任事故背后渎职犯罪的情况进行调研,发现当前对此类案件的查处、判决存在“三少”的特点:一是检察机关对事故介入调查总量少。2005年至2008年初全省检察机关介入调查的事故145起,仅占全省事故总数的0.07%。二是检察机关在查处此类犯罪刑事追究少,不起诉率达到45%。三是判处实刑少。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莉芬分析,当前对安全事故的渎职行为查处力度不够,原因是事故调查组把工作重点放在了查明事故原因、应对新闻媒体、做好死伤者的善后安抚等;事故发生后,先到场的往往是公安、安监等部门,检察机关介入的滞后性影响了对渎职行为的查处;“案件移送制度”在各行政部门难以落实,与检察机关联系减少,信息通报渠道不畅。
广东省检察院反渎局指出,一些一线办案同志反映,行政执法领域机构众多、职能交叉现象突出,要厘清责任很不容易。而一些行政监管部门对事故安全隐患往往是罚款了事,这种“罚款经济”获得的是部门集体利益,当个别人要为此承担刑事责任时,利益部门必然进行干涉,检察机关因此可能面对来自几个行政职能部门的共同抵触。此外,一些监管部门采用貌似合法的形式,将监管权力层层下放,有的甚至下放直到街道、村委会。而这些基层组织受到执法能力、执法条件以及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往往使监管责任得不到有效落实。如村委会中的监管人员,不能行使相应的权力,但承担了监管失职的风险。由于村委会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也难以介入。
编后:一些政府部门盲目追求经济发展速度忽视安全生产;一些基层安监部门为了“保帽子”、“保饭碗”看地方领导脸色行事;而检察机关在调查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行为时常常“力不从心”。在这种监管“怪圈”作用下,安全生产监管渐成虚设:不出事则可“出政绩”,出事则打出“高调善后”这张牌转移人们对安监责任的注意。此怪圈不除,安全生产将何处求?(王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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