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瑞金去年11月推出“陪访制”,要求村级、乡镇干部陪访民上访,试图以此降低上访数量(6月26日《新京报》)。
从逻辑上讲,只有切实为上访群众解决了问题,才能有效降低群众上访的数量。实际上,除了要求措施温和一些、手法文明一些外,陪访与“控访”、“截访”并无本质的区别,两者的界限从一开始就十分模糊。陪访稍稍往前跨出一小步,往往就变成了“控访”、“截访”。难怪大多数访民对试图陪访的干部不信任,要绕开他们而自行上访。
更要紧的问题是,干部陪访不但于法无据,而且有可能涉嫌违法。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信访条例》,强化了对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明确了侵害信访人权益的机关和个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通观《条例》全文,关于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可以“接触”信访人的规定仅有两条。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请注意是“信访人居住地”。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这里的“劝阻”正是“陪访”的一种形式,但是,前提是上访人违反法律法规。
可见,《信访条例》并没有赋予基层干部“控访”、“截访”的权力,法律也没有赋予干部陪访的权力。对于一些地方组织的陪访活动,不但要看到在加大行政成本、“敷衍”信访工作方面的危害,还应当明确其可能涉嫌违法的性质。(潘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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