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六月二十六日电 为依法惩治走私制毒物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了《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并于六月二十六日颁布施行。
《意见》关于制毒物品犯罪的认定指出,“制毒物品”是指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具体品种范围按照国家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规定确定。
《意见》说,为了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而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其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不同目的,分别以制造毒品、走私制毒物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预备行为论处。明知他人实施走私或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而为其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的,以走私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论处。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制毒物品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意见》说,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达到有关限制数量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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